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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产生的赠与、情感债务以及婚外情赠与处理

发布者:张龙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461人看过


恋爱期间产生的赠与、情感债务以及婚外情赠与处理

随着经济发展,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产生大额财产的赠与以及各种情感债务,以及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之外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纠纷十分常见,就此作如下总结:

一、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赠与财物如何处理?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基于感情产生财物的赠与,此种赠与形式各异,包括直接给付车、房、贵重奢侈品(包、手机等),亦包括以出资形式替对方购置物品或直接交付资金。一旦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一方即会要求另一方将收受的财物予以返还。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大额财产的赠与,法律一般认为此种赠与系属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即为缔结婚姻关系。因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缔结婚姻关系这一条件并未成就,故法律支持赠与方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已经赠与的财产,收受财物的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恋爱关系期间的小额财产赠与,如发送小额红包、购买价值较低的普通礼品等等,系属普通赠与行为,赠与一方无权要求返还。

对此类问题还需提出注意的一点是,对于赠与究竟属于大额财产赠与还是小额的普通赠与,还需要结合双方生活条件、赠与一方的收入、财产情况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而不能一以概之,机械确定。

二、恋爱关系期间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债务如何确定?

恋爱关系终止后,一方尤其是女方动辄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情感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等为由,要求另一方给付财物,甚至要求另一方出具大额欠条。

依据法律规定,上述事由并非法定赔偿事由,法律不予支持。故而即使一方持有另一方出具的欠条等凭据,亦无法以此为由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此类款项。

三、双方恋爱关系中怀孕打胎而产生的费用如何分担?

恋爱关系期间,女方因怀孕需终止妊娠产生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损失的,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予以分担。

但是因女方对于是否怀孕本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因此对于怀孕以及终止妊娠亦负有相应的责任,故而目前司法实践难以主张男方承担全部费用。

四、因婚外情赠与第三者财物如何处理?

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婚外情而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因婚外情违反我国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且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侵犯了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该种处置行为系属非法,应属无效。故而,赠与财产的配偶一方以赠与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为由要求第三者返还相应财产的,法院予以支持,第三者应予返还相应财产,且应全部返还。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赠与财产一方提出诉讼,因其自身行为即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如若支持其诉求,必然导致其由自身的违法行为中获益,显然于法不符。因此对于赠与方直接提出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

江苏维世徳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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