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问题
彩礼系指男方在婚前或缔结婚姻过程中给付女方或女方父母的聘礼。我国彩礼给付盛行,已经形成一种风俗习惯,而因此导致的彩礼返还纠纷,亦成为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常见纠纷,亦即婚约财产纠纷。现结合江苏省相关司法实践,就彩礼返还的问题作相应总结:
一、彩礼应予返还的法定情形: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实际共同生活,彩礼如何返还?
现今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未婚同居的情形,即双方虽未正式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实际共同同居生活,甚而已经办理婚礼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此种情形下,因双方虽未形成法定婚姻关系,但是已行夫妻之实,故而为了保障女方的权益,在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下,应当根据如下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2)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3)彩礼的数额;(4)有无生育子女;(5)财产使用情况;(6)双方经济状况等。
四、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十分短暂,彩礼如何返还?
如果双方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实际上生活时间较短,即因故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要求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如下因素确定返还部分彩礼:(1)离婚的过错方;(2)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3)彩礼的数额;(4)有无生育子女;(5)财产使用情况;(6)双方经济状况等。
司法实践中常见所谓的“骗婚”情形,即女方收取彩礼后登记结婚不久即要求离婚或拒绝与男方共同生活,即应当考虑上述因素,判令女方返还大部分彩礼。
五、返还彩礼纠纷中被告应当如何确定?
彩礼给付过程中,因为风俗习惯、家庭习惯等因素,彩礼收取方不仅仅是女方本人,亦有可能是女方的父母。因此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可以女方及女方父母作为共同被告。
江苏维世徳律师事务所 张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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