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寿光】秦彩雯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7日 24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徐某、宋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曹某、商某、曹某共谋后,由被告人人曹某、商某、曹某在寿光市羊口镇曹辛庄村附近油井盗窃原油,由被告人徐某、宋某负责销售盗窃的原油。期间,被告人田某、曹某多次在被告人徐某、宋某盗窃时望风。其中:被告人徐某、宋某参与盗窃原油69.94吨,价值180208.38元;被告人曹某参与盗窃原油44.55吨,价值112850.7元。
二、多个从轻、减轻情节才能判缓刑
律师首先从事实认定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的盗窃数额计算不准确,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
其次,多角度找出被告人从轻、减轻的情节
1、曹某首先具有自首情节,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法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后适用的情节)第十九条: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了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一下。
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并获得受害人谅解,受害人出具谅解书,造成的危害后果小,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法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24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被告人系首犯偶犯,无前科,且当庭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