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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A与无锡市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万芸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5969A与无锡市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13民初5969号 原告:A,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773239507A,住所地无锡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B,均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A与被告无锡市XX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A于2017年11月15日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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