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家胜|时间:2022年11月16日|4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XX明知李XX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李XX、李XX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XX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X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李XX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关于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及被告人李XX的上诉意见,本院评述如下:1、关于诈骗数额。被告人李XX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交通事故中,除被害人故意造成的事故之外,保险公司均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不计责任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可行使追偿权。根据本案中所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有依据,且被告人李XX、李XX对此明知。故保险公司所付强制险赔偿金110710.93元应认定为保险诈骗金额。2、在保险诈骗中,被告人李XX考虑到亲情关系,根据被告人李XX的安排,假冒驾驶人员向交警部门报警、给保险公司电话报案、与被害人商议赔偿及办理保险理赔,可认定从犯。同时结合退赃、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李XX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XX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同时结合退赃、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李XX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4、被告人李XX不具有自动投案情形,不构成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XX在全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一、撤销兴山县人民法院XX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
三、被告人李XX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