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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郝某、某地公路管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郑家胜|时间:2018年08月20日|8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与郝某、某地公路管理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家胜,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郝某,个体司机。

被告某地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地政府。

负责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谢清和生,男,1983年出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地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廷江,男,1964年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郝某、某地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局”)、某地政府(以下简称“某政府”)、某地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郑家胜、被告郝某、被告农村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贾勇、被告某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谢清和生、被告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吴廷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10786.99(不含被告郝某已支付的1000.00元)、误工费5322.80元、护理费156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0元、交通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18317.7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某地公路管理局、某地政府、某地委员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被告郝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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