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的一般性制度,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应特别留意执行和解与执行中止、执行终结以及恢复执行的适用关系。
很多人对执行和解协议存在疑问,不知道其是否能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方反悔了怎么办呢?
《民诉解释》第 466 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 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民诉解释》第 467 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 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规定,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将执行和解的法律后果主要分为:
1、请求中止执行,可以裁定中止
2、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
3、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可以恢复执行调解书,也可就和解协议起诉
4、履行和解协议,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