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文/柳向律师(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摘要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介绍卖淫罪案件。当事人郑某因通过微信介绍他人卖淫被上海浦东新区警方刑事拘留,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追诉。我介入后24小时内完成加急会见,通过精准的犯罪地位分析、全流程法律辅导和退赃策略安排,在侦查阶段仅用23天即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审判阶段,我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庭前模拟演练和精细化量刑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结果。本文从罪名定性、证据审查、辩护策略和量刑论证四个维度,完整复盘本案的办案过程。
一、案件基础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案号 | (2023)沪0115刑初1*1号 |
| 涉嫌罪名 | 介绍卖淫罪 |
| 案件管辖 | 上海市浦东新区(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
| 办案机关 |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 |
| 判决结果 |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
| 辩护人 | 柳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
二、案情概要
2022年7月起,被告人郑某通过微信与上游"聊手"建立联系,由聊手与嫖客商定嫖资后,郑某负责联系并安排卖淫女至约定地点完成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抽取介绍费牟利。截至案发,郑某先后介绍三名卖淫女与四名嫖客在浦东新区惠南镇多处住所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其中最后一次在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2年10月25日,郑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2022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取保候审。
三、上海本地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
介绍卖淫罪是上海涉黄类刑事案件中案发率较高的罪名之一。根据近年来上海尤其是浦东新区的裁判实践,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线上撮合模式占比上升。 传统的"站街拉客""会所经营"模式正逐步被微信、QQ、蝙蝠等社交软件的"线上中介"模式替代。本案中的"聊手+介绍人"分工模式即为典型——聊手负责招揽嫖客、商定价格,介绍人负责对接卖淫人员并安排见面,双方通过线上协作完成撮合。浦东新区2022年至2023年间,此类"线上联盟式"介绍卖淫案件数量明显上升。
(二)分层打击与地位区分。 上海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通常采取"全链条"打击策略,但在量刑上注重区分各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和犯罪地位。作为"介绍人"角色,若仅负责居中传递信息、安排见面,通常被认定为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或作用相对较轻的实行犯,量刑上明显轻于"聊手"等核心角色。
(三)缓刑适用空间的实务观察。 从上海浦东地区的裁判数据来看,介绍卖淫罪(非情节严重)的缓刑适用率并不低,但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涉案人数少(3人以下)、获利金额低(远离"情节严重"门槛)、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退赃。本案的缓刑结果与上述裁判规律高度吻合。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以来浦东地区对涉黄类案件缓刑适用标准呈趋严态势,说明尽早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开始布局从宽情节,对于最终争取缓刑至关重要。
四、介绍卖淫罪法律分析
(一)罪名行为构成要件
介绍卖淫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所谓"介绍",是指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客观要件:实施了介绍行为。 行为人以口头、书面、网络通讯等方式为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传递信息、促成交易。介绍行为的认定不以行为人是否直接接触卖淫双方为必要——本案中郑某通过微信接收聊手指令后安排卖淫人员前往指定地点,即使全程未与嫖客直接接触,仍构成介绍行为。
2. 主观要件: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为卖淫嫖娼活动牵线搭桥,仍积极实施介绍行为。本罪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未从中获利或获利极少,只要实施了介绍行为且达到入罪标准,即可构成本罪(依据法释〔2017〕13号第八条)。
3. 入罪门槛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以下简称"两高卖淫刑事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定罪处罚:
| 序号 | 入罪情形 |
| (一) | 引诱他人卖淫的 |
| (二) | 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
| (三) | 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
| (四) | 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
| (五) |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
本案对照: 郑某介绍了三名卖淫人员(肖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符合第(二)项"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入罪标准。故罪名定性本身不存在争议。
(二)罪名量刑适用标准
第一档:基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属于上述第八条入罪情形、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档:加重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卖淫刑事解释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序号 | "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
| (一) | 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
| (二) | 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
| (三) | 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
| (四)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本案对照: 郑某介绍卖淫人员为三人,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十人标准;非法获利约为数百至一千余元,远未达到五万元的加重标准;卖淫人员均为成年人,无特殊保护群体。因此,本案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不适用加重刑档。
?? 2026年刑事政策背景补充:虽然目前两高卖淫刑事解释(法释〔2017〕13号)仍是介绍卖淫罪的核心裁判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涉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2025年以来,上海尤其是浦东新区对"线上撮合"型介绍卖淫的量刑基准呈逐步上升趋势——即便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涉案次数较多或持续时间较长的被告人,实刑率明显高于2022—2023年。本案判决于2023年,正处于缓刑政策相对宽松的窗口期,这也是本案最终能够取得缓刑结果的重要外部条件。
(三)量刑情节规则
根据两高卖淫刑事解释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介绍次数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
此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以及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本案中郑某同时具备以下从宽情节:
到案后如实供述(坦白)→ 依法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从宽处理
审理期间退缴违法所得 → 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三重从宽情节的叠加,是缓刑判决的法理基础。
五、侦查搜集证据目录
本案控方证据体系由以下证据构成:
| 序号 | 证据类型 | 具体内容 | 证明目的 |
| 1 | 被告人供述 | 郑某到案后多次讯问笔录 | 自认介绍行为、获利方式、作案期间 |
| 2 | 证人证言 | 卖淫人员肖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证言 | 证明郑某安排卖淫活动的事实 |
| 3 | 证人证言 | 嫖客蒋某、夏某某、李某、李某某证言 | 证明嫖娼事实及嫖资支付方式 |
| 4 | 辨认笔录 | 卖淫人员及嫖客对郑某的辨认 | 确认郑某身份与参与事实 |
| 5 |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 郑某与聊手的微信对话 | 证明"聊手+介绍人"合作模式 |
| 6 | 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 | 各涉案人员之间的转账记录 | 证明嫖资流转与郑某从中抽成 |
| 7 |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 作案工具(手机) | 物证 |
| 8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涉案卖淫人员、嫖客的行政处罚材料 | 证明上下游已处理的违法事实 |
| 9 | 案发抓获经过 | 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 | 证明郑某系被抓获到案(非自动投案) |
| 10 | 户籍资料 | 郑某身份信息 | 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 |
证据审查要点:
本案证据体系相对完整,无法从证据链完整性角度做根本性突破。辩护的重点不在"无罪",而在"罪轻"——围绕证据体系,我着重审查了以下三个维度:
介绍人数的精准核定。 控方证据涉及三名卖淫人员,经逐笔核对嫖客证言与卖淫人员证言,确认介绍人数确为三人,距离"情节严重"十人标准差距较大。
非法获利数额的客观计算。 从最后一笔记录(赵某某收取500元后转给郑某250元)推算,单次介绍抽成约为250元,四次合计获利约1000元——远低于入罪的"一万元"门槛,更远低于"情节严重"的五万元标准。
最后一次"未遂"行为的定性。 2022年9月7日的介绍行为在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查获,实际卖淫行为未完成。该次虽仍计入介绍次数,但对整体社会危害性的评估具有参考价值。
六、律师辩护挑战与困境
本案代理过程中,我面临四重核心挑战:
挑战一:罪名定性无争议空间。 介绍卖淫罪是典型的"行为犯+结果犯"混合构造——只要实施了介绍行为且实际上促成了二人以上的卖淫活动,罪名即告成立。两高卖淫刑事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意味着即使从"无营利目的"角度论证,也无法动摇定罪本身。本案属于"罪名辩护空间有限、只能在量刑辩护上全面发力"的典型案例。
挑战二:多次介绍行为对量刑的不利影响。 两高卖淫刑事解释第十条规定,介绍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本案涉及四次介绍行为(含一次未遂),虽然人数仅三人,但次数已达四次,如果控方以"多次介绍"为由主张从重处罚,将对量刑产生不利影响。如何在承认事实的基础上降低法官对"多次"的心理敏感度,是辩护的难点。
挑战三:浦东新区涉黄案件打击力度与公众敏感度。 2022年以来,浦东公安对涉黄类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且"介绍卖淫"在社会公众认知中具有较强的道德可责性。这种外部环境可能导致法官在量刑时趋于保守,降低缓刑适用的意愿。如何在"从严打击"的大背景下争取缓刑,需要从法律论证而非道德层面构建辩护方案。
挑战四:当事人系被抓获到案而非自动投案。 郑某系2022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不具备自首情节。坦白(如实供述)虽然是法定从宽情节,但其从宽幅度明显小于自首。在缺乏自首这一"最优从宽筹码"的情况下,如何在量刑辩护中构造足够有力的从轻理由组合,直接决定缓刑是否可期。
七、律师辩护策略
面对罪名定性空间有限、当事人被抓获到案、多次介绍行为等不利因素,我从刑事案件全流程维度出发,制定了"四维递进"的辩护策略——每一步解决一个核心问题,层层推进至缓刑目标。
第一步:侦查阶段——"24小时破局"争取取保候审
当事人家属在郑某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委托我介入。我深知,侦查阶段的前72小时是争取取保候审的黄金窗口——越早介入,越能在证据尚未完全固定、办案机关对嫌疑人的心理画像尚未完成之时施加积极影响。
24小时内加急会见。 接受委托后,我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看守所会见。这次会见的任务不限于"了解案情",而是完成了三项核心工作:
犯罪地位评估。 通过与郑某详细核对上下游人员关系、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资金流转方式,我准确判断出郑某在犯罪链条中的真实地位——她并非"聊手"(核心角色,负责招揽嫖客和商定价格),而是居于下游的"派单人"(辅助角色,被动接收指令后安排卖淫人员)。这一地位判断直接决定了后续辩护策略的基调——从"犯罪链条中的辅助角色"而非"独立经营者"的角度架构从宽理由。
讯问应对辅导。 我向郑某详细讲解了如实供述的法律含义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作机制。特别强调:如实供述=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理、退赃退赔=酌定从轻情节——这三者叠加是争取缓刑的"铁三角"。同时,我指导她如何在讯问中准确、一致地陈述犯罪事实,避免前后供述矛盾导致坦白认定被削弱的后果。
取保候审申请。 会见后,我立即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核心论点为:①郑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②在犯罪链条中起辅助作用,人身危险性较低;③涉案人数(三人)和获利金额(约1000元)均远低于"情节严重"标准;④到案后如实供述、态度诚恳,无串供、逃跑风险;⑤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022年11月18日——距刑拘仅23天——郑某成功取保候审。
辩护心得: 23天取保的速度在涉黄案件中并不常见。关键在于,我没有等"37天期满再申请",而是在首次会见后立即提交申请——此时办案机关对郑某的印象尚停留在"新到案的嫌疑人"阶段,及时的主动沟通和法律论证有助于在办案机关心中建立"该嫌疑人危险性低、配合度高"的画像。
第二步:审查起诉阶段——"逐笔核对+全面评估"精细化阅卷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我第一时间调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展开了"逐笔核对"式的精细化阅卷:
介绍行为的逐笔拆解。 将每次介绍行为拆解为"聊手指令→郑某派单→卖淫人员接单→见面发生/未发生关系"四个环节,重点标注郑某在每笔交易中的具体行为边界——她只是"接到指令后转发信息",而非"主动寻找嫖客或主动招募卖淫人员"。这一拆解帮助在后续辩护中论证郑某参与程度的辅助性和被动性。
非法获利的精确核算。 从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中逐笔提取郑某的可确认抽成金额。最后一笔记录最为清楚——嫖客支付500元,卖淫人员转给郑某250元(50%抽成)。按此比例估算,四次介绍合计获利约1000元。这个精确数字在量刑辩护中具有重要价值——它让法官直观感受到:这是一个"赚了几百块钱就面临刑事处罚"的典型案例,与动辄获利数万元的职业中介有天壤之别。
量刑情节的全面梳理。 对照案卷材料,逐一确认:①无自首(被抓获到案)→无法适用自首从宽;②坦白成立(到案后供述一致)→可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从轻处罚;③认罪认罚→可适用刑诉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④无前科→初犯;⑤涉案人数三人→远低于十人的"情节严重"门槛。
第三步:审判阶段——"退赃+庭前训练+精准量刑辩护"三步走
退赃策略的时机安排。 我选择在审判阶段(而非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推动退赃,是经过策略考量后的决定。理由在于:退赃太早(侦查阶段),控方可能在量刑建议中已经"提前消化"了这一从轻情节的价值;退赃在庭审前(恰是法院审理期间),则可以作为独立的酌定从轻情节在判决中被单独认定和考量。本案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明确表述——"本院审理期间郑某某能够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正是这一策略的具体体现。
庭前辅导与模拟演练。 鉴于浦东新区法院对涉黄案件的审理态度、本案不公开开庭的特殊程序安排以及当事人初涉刑案的心理状态,我在开庭前进行了系统的庭前辅导,重点训练了三个能力:①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认"与"不认"的精准表达——承认实施了介绍行为,但强调被动接收指令的辅助地位;②对法官提问的应答节奏——不急不乱、逻辑清晰、不使用推卸性或对抗性表述;③最后陈述环节的情感表达——用真诚的语言展示悔罪态度和对未来生活的规划。
精准量刑辩护的"三梯度"论证。 庭审中,我围绕量刑论证构建了三梯度发言:
第一梯度——量刑基数论证。 涉案人数三人(远低于情节严重的十人标准)、获利约1000元(远低于一万元入罪门槛和五万元加重标准)、卖淫人员均为成年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处于该罪名的低端区间,量刑起点不应过高。
第二梯度——从轻理由聚合论证。 坦白(法定从轻)+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初犯偶犯+退赃退赔——四重从轻理由聚合,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我特别强调:这四重情节并非互相独立的简单相加,而是形成了"认罪态度→积极配合→退赃补救→无再犯危险"的完整逻辑链条,应当从整体上评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第三梯度——缓刑适用论证。 针对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四要件,逐一论证:①犯罪情节较轻(涉案三人、获利极低、均为成年人)→满足;②有悔罪表现(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满足;③无再犯危险(初犯、偶犯、已丧失犯罪条件)→满足;④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满足。四要件全部具备,应依法宣告缓刑。
八、判决书重点段落摘要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指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本院审理期间郑某某能够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主文: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和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九、案件最终判决结果
| 项目 | 内容 |
| 罪名 | 介绍卖淫罪 |
| 主刑 | 有期徒刑一年 |
| 缓刑 | 缓刑一年 |
| 附加刑 | 罚金 |
| 涉案财物 | 作案工具及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 实际效果 | 当事人免于监禁,在社区接受缓刑考验 |
十、上海此类案件辩护策略的运用心得
运用心得一:罪名定性空间有限时,辩护重心应果断转向量刑辩护。 介绍卖淫罪是一个"定罪门槛低、量刑弹性大"的罪名——入罪标准低(二人即可),但"情节严重"门槛高(十人或获利五万),中间存在广阔的量刑辩护空间。在罪名无争议的情况下,与其在定罪上做无谓纠缠,不如将全部精力投入到量刑情节的挖掘和论证中。本案中我将"三人/获利千元"与"十人/获利五万"的巨大差距作为量刑论证的核心逻辑,最终取得了预期的辩护效果。
运用心得二:取保候审的时机和质量直接决定后续辩护格局。 23天取保不仅是时间的快慢问题,更是一个"犯罪地位预判"的信号——侦查阶段即获批取保,意味着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人身危险性低、社会危害性小"的初步认可。这种预判会随着案卷流转持续影响后续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官量刑建议时、法官量刑裁量时,都会将"早已取保、期间无违规"作为重要参考。反之,如果当事人一直被羁押到庭审,法官在量刑时往往会形成"不判实刑难以交代"的心理惯性。
运用心得三:退赃的时机选择是一门策略艺术。 退赃退赔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其"边际效用"取决于提出的时机。审判阶段退赃的优势在于:①可以作为独立的新量刑情节被法院单独认定(而非在量刑建议中被"打包消化");②能够产生"庭审前最新出现的从轻理由"的积极印象;③在判决书中被明确记录为"本院审理期间……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当然,对于需要与被害方达成谅解的案件(如诈骗罪),退赃时机则需要更早安排。
运用心得四:庭前辅导是缓刑辩护的"隐形支柱"。 介绍卖淫罪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氛围相对严肃。当事人在这种环境中的表现——包括认罪态度是否真诚、对事实的陈述是否清晰、悔罪表达是否可信——直接影响法官对其"悔罪表现"和"无再犯危险"的心理判断。本案中郑某经过系统庭前辅导后,在庭审中能够准确回答法官提问、情绪稳定、表达真诚,与律师的辩护形成有效配合,为缓刑判决提供了"人"层面的支撑。
运用心得五:涉黄案件尤其需要"道德脱敏"的辩护技术。 介绍卖淫罪在社会公众认知中的道德可责性较强,这一外部舆论环境可能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我在辩护中有意识地将论证从"行为是否道德"剥离至"法律上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通过精确的数字对比(三人vs十人、千元vs五万)和规范的构成要件分析(辅助角色、被动参与、无被害人人身损害),将法官的注意力从道德直觉引向法律理性。这种"去道德化论证"的技术,是所有涉及道德敏感罪名的辩护都应该掌握的技能。
十一、律师普法与结语
给可能面临类似情况的人的三点提醒
第一,微信"拉皮条"不是小事——介绍二人以上就构罪。 很多人以为只是"转发个微信""帮忙介绍个工作"不会有事,但两高卖淫刑事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即构成介绍卖淫罪,是否营利不影响定罪。用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撮合同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介绍"行为。这不是灰色地带,而是明确的刑事红线。特别提醒:2025年以来,上海浦东新区等地区对线上撮合型介绍卖淫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量刑基准呈上升趋势,过往判例中的缓刑经验不能简单套用于当下。
第二,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是第一道防线。 很多人被抓后的第一反应是"不承认就没事",这是一个致命的误区。在证据体系已经相对完整的情况下(如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流水、上下游证言等),拒不认罪不仅不会逃脱处罚,反而会丧失坦白和认罪认罚这两项法定从宽情节。本案中郑某因如实供述被认定坦白+认罪认罚,直接奠定了从轻处罚的基础。如实供述,是在证据完整前提下的理性选择。
第三,聘请律师的时机越早越好,不要等到"37天"。 很多家属的习惯思维是"等37天再说,到时不批捕就放人了"。但现实是:①不批捕≠案件终结,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继续侦查;②取保候审的"黄金窗口"往往是刑拘后的第一至第二周,等到37天再申请,办案机关对嫌疑人的"危险画像"往往已经固化;③律师越早介入,越能在证据固定之前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讯问应对辅导,避免因不当供述导致不利后果。本案23天取保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家属的及时委托和律师的快速反应。
结语
介绍卖淫罪,是许多人并不了解但极易"踩雷"的罪名——一个微信转发、一次帮忙牵线,就可能面临刑事追诉。本案的辩护证明:在罪名定性空间有限的情况下,精细化量刑辩护同样可以争取到缓刑这一实质性的有利结果。
但需要强调的是,本文中的缓刑结果有其特定的个案条件——初犯、涉案三人、获利千元、到案即认罪、退赃——并非所有介绍卖淫案都能取得相同结果。尤其随着2025年以来上海涉黄类刑事政策的收紧,缓刑的获取难度较本案判决时已有上升,更需要全流程、多维度的精细化辩护投入。
每一个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命运的转折。不因为罪名"小"而掉以轻心,不因为空间"窄"而放弃努力——在每一个案件中做到极致,是我对自己的要求,也是对当事人信任的回应。
附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数额及缴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
附二:版权与合规声明
原创声明: 本文由柳向律师基于(2023)沪0115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独立撰写,所有法律分析、辩护策略总结及办案心得均为原创表达。本文不构成对任何第三方在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脱敏处理: 本案系已公开宣判案件。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文中已对当事人进行了匿名化处理(保留姓氏为"郑某"),隐去了能够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具体信息。
法条引用说明: 本文引用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条文及司法解释,均基于公开法律文本进行独立转述性解读,不构成对官方文本的复制侵权。所附法条引用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如有出入以官方公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免责声明: 本文章中所涉案例,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与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特定案件结果的承诺、保证或暗示。案件的实际处理结果受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司法环境等多重复杂因素影响,过往案例的成功不代表未来类似案件必然取得相同结果。法律及司法解释处于不断更新之中,本文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裁判观点仅反映判决时的法律状态。如后续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请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为准。本宣传内容不构成对潜在客户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亦不建立任何服务关系。
柳向律师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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