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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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劳动者要有固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意识

发布者:张广春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192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事实:申请人2017年XX月XX日起在被申请人XX区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工作,任现场技术负责一职。自申请人工作之日起,被申请人没有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迄今,仍拖欠申请人工资XX元。2018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支付拖欠工资,随后申请人向XX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作为原告不服向法院起诉。开庭后原被告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在法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点评:劳动者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群体,在面对用人单位损害其合法劳动权益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3.建议:在用人单位无故拖延或逃避责任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劳动者平时要注意搜集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在本案中,劳动者保存了在工作期间和用人单位负责人以及同事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日志、单位通讯录、单位相关新闻报道的网页证据、现场工作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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