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A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2909号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榆树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该行新庄支行副行长, 被告:A,住吉林省榆树市, 法定监护人:A,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A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为137.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