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乙方(出借人、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
住所:
为确保本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股份作质押为甲方向乙方借款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核实,同意接受甲方的股权质押押要求,同时将借款给甲方,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借款¥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 ),借款期限自2013年 月 日起至2013年 月 日止,甲方以本公司股权为上述借款设定质押担保。付款方式: ,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据。
第二条 甲方借款到期,除归还给乙方本金人民币 外,同时付给乙方借款款期间的利息¥ 元(大写:人民币 元正).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质押物在工商局办理质押登记,并将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质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质押物的费用等)。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质押登记、保管、公证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质押担保的期限自办妥质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质押期间,甲方有义务保证质押的股权完整,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七条 质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抵押物担保。
第八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第九条 质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甲方给予3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内,甲方每月支付借款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3个月宽限满,乙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押权。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实现质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借款债权落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二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金额 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借款本金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三条 乙方依法处分质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借款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质押物办理登记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