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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术后感染致伤残,患方成功获赔50万余元

2026-07-14
2026年07月14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情简介患者张某某因右前臂外伤,于11月26日前往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同年11月30日,医方为患者行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某因右前臂外伤,于11月26日前往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同年11月30日,医方为患者行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患者相继出现切口感染、内植物感染、右前臂骨筋膜室综合征,后续继发右侧桡动脉炎症坏死破裂。医方虽先后行清创VSD引流术、桡动脉破裂大隐静脉移植术,但患者创面持续愈合不佳、肌腱外露,于 12月19日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

患者在上级医院先后接受4次手术,感染得到控制,但已遗留右腕部肌腱坏死、肌肉坏死、桡动脉栓塞、正中神经及桡神经损伤等不可逆损害。为维护合法权益,患者委托我方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将A医院上级医院诉至法院,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本案经司法鉴定确认: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上级医院诊疗行为无过错。法院最终判决A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向患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万余元。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两家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2.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右腕功能障碍、多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如何认定;

3.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代理思路与办案要点

接受委托后,我方以“锁定首诊过错、依托司法鉴定、逐项夯实损失”为核心办案思路,围绕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全面展开代理工作。

(一)深度审查病历,锁定首诊医院四项核心过错

我方逐页梳理两家医院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程记录,结合骨科诊疗规范,精准指出A医院的诊疗过错:

1.手术指征把握存在缺陷:医方对患者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的术前评估不充分,未全面考量患者高血压、全身耐受情况等因素,手术时机与方案选择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

2.术后感染处置严重不规范:患者出现切口感染、内植物感染征兆后,医方未及时规范开展细菌学检测与药敏试验,仅凭经验盲目使用抗菌药物,导致感染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持续进展并继发桡动脉坏死、骨筋膜室综合征等严重并发症。

3.骨筋膜室综合征认识与处置不足:医方对术后骨筋膜室综合征的风险预判不足,术后未严密监测患肢肿胀、远端血运及感觉运动情况;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表现后处置不及时、不彻底,直接加重了肌腱、肌肉、神经的缺血坏死程度。

3.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患者病情发生重大变化、并发症持续加重期间,病历中无对应的医患沟通记录,医方未就病情恶化程度、后续治疗方案及风险向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告知,未尽到法定的说明义务与知情同意义务。

(二)客观区分责任,精准界定追责范围

针对第二被告上级医院,我方秉持客观专业的原则进行评价:患者转入该院时已存在严重感染、血管神经肌腱损伤,该院实施的清创、内固定取出、外支架固定、抗感染等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有效控制了感染,未加重患者损害后果。因此我方在诉讼中未就该院进行不当追责,既符合医学事实,也获得了鉴定机构与法院的认可,保障了案件整体的诉讼效率与裁判公信力。

(三)主导司法鉴定程序,夯实定责核心依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司法鉴定是定责的核心依据。我方代理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同时围绕前述四项过错点撰写完整的《患方陈述意见》,在鉴定听证会上充分陈述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最终推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认定:A医院诊疗过错为患者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同时,我方同步申请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为后续赔偿主张提供了完整的计算依据。

(四)全面举证损失,最大化维护患方权益

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费用抗辩,我方逐项收集证据、对应法律依据,全力争取合理赔偿:

医疗费:完整提交两家住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骨科医院及复查门诊的全部正规票据,对与本案损害相关的治疗费用全额主张,反驳被告 “医疗费为治疗自身疾病” 的抗辩。

误工费:举证患者就职于餐饮企业的事实,主张按云南省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依法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残疾赔偿金:依据七级+八级两处伤残的鉴定结论,按照多级伤残附加指数规则,以44%的赔偿系数主张残疾赔偿金,同时依法计入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明确提出残疾赔偿金为财产性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独立赔偿项目,结合患者伤残程度、医方过错程度及对患者生活的长期影响,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反驳被告 “重复主张” 的抗辩。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司法鉴定意见及我方的核心代理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A医院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75%的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其先行垫付的费用后,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50万余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骨科术后感染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也是基层医院诊疗不规范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代表性案例,办案过程中有三点核心经验:

第一,并发症不等于免责事由。临床中术后感染、骨筋膜室综合征确属骨科手术常见并发症,但 “可预见的并发症” 不等于 “不可避免的过错”。判断医方是否担责,核心在于审查医方是否尽到了风险预见义务、防范义务和出现并发症后的规范处置义务——本案中医方在感染后未行细菌学检测、骨筋膜室综合征处置不及时,正是过错认定的关键突破口。

第二,司法鉴定是案件胜负的核心抓手。医疗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法官的裁判高度依赖鉴定意见。代理律师不能被动等待鉴定结果,而应当提前系统梳理病历、对照诊疗规范形成专业陈述意见,在鉴定听证环节充分表达患方观点,引导鉴定机构准确认定过错与因果关系。

第三,多被告案件需坚持精准追责。面对先后就诊的多家医院,不能盲目将全部医院列为被告并一概主张责任。客观评价各家医院的诊疗行为,集中火力追责过错明确的主体,既符合医学与法律逻辑,也更易获得法院采信,避免因不当主张削弱核心诉求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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