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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致双侧喉返神经损伤,患者获赔45万余元

2026-06-18
2026年06月18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情简介患者李某某因发现颈部包块半年,于10月31日入住A医院,初步诊断为双侧甲状腺肿物。术前电子喉镜检查明确提示“双声带运动良好,声门开合好”,排除术前喉返神经病...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某因发现颈部包块半年,于10月31日入住A医院,初步诊断为双侧甲状腺肿物。术前电子喉镜检查明确提示“双声带运动良好,声门开合好”,排除术前喉返神经病变。11月4日,医院为患者行甲状腺癌根治术+双侧功能性颈淋巴结清扫术,术后病理确诊为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

手术当日,患者即出现气短、气促、呼吸困难、饮水呛咳等症状,但医院未告知喉返神经损伤可能,仅以“气管粘膜刺激、水肿”为由行对症处理,并告知患者属术后正常现象。患者出院后多次回院复查,症状持续加重,但医院始终未明确告知病情,仅开具营养神经药物保守处理。

3年后4月,患者因呼吸困难、声音嘶哑症状持续加重,前往B医院就诊,行电子喉镜检查后才确诊为双侧声带运动差、双侧喉返神经麻痹。为治疗该损伤,患者辗转多家医疗机构,最终于3年后5月在上海医院行气管切开+显微支撑喉镜激光右声带后端切除术,后拔除气管套管,但仍遗留运动后气促、声音嘶哑、音量小的永久性损害。

患者委托律师团队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诉讼中被告A医院申请追加B医院为第三人,并以鉴定材料不全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经审理,法院认定A医院存在诊疗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者45万元

二、案件核心难点与争议焦点

本案是甲状腺外科常见并发症引发的医疗损害纠纷,代理过程中面临多重典型争议:

1、“手术并发症”与“医疗过错”的边界争议。医方全程主张喉返神经损伤是甲状腺手术可预见、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医院已尽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从操作规范层面论证损伤系医方操作不当所致,而非单纯手术风险,是本案过错认定的核心。

2、跨时长、多院诊疗的因果关系认定难题。从手术到患者确诊喉返神经损伤间隔近3年,期间患者曾在多家医院就诊,还接受过碘 131治疗。医方据此主张无法排除后续诊疗导致损伤的可能,试图切断手术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联。

3、鉴定材料争议与重新鉴定的程序抗辩。医方以鉴定时未提交B医院全部病历为由,主张鉴定程序违法、结论依据不足,申请重新鉴定,试图通过程序抗辩推翻对其不利的鉴定意见,是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常见诉讼策略。

4、术后隐瞒病情、延误诊治的过错认定。医院术后未如实告知患者神经损伤的可能性,长期以“正常术后反应”误导患者,导致患者错失早期干预时机,损害后果扩大。该类过错如何量化、是否影响责任比例,存在一定认定难度。

5、长期损害的赔偿项目核算争议。双侧喉返神经损伤病程长、治疗周期久,涉及多地就医,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与时长争议较大,直接影响最终赔偿金额。

三、患方代理思路与办案策略

针对上述难点,代理律师围绕“锁定损伤时点、夯实操作过错、击破程序抗辩、最大化赔偿”制定全流程代理方案:

(一)构建术前术后时间闭环,锁定损伤因果

为明确喉返神经损伤的发生时点,代理律师以客观检查报告为核心证据,构建了完整的时间证据链:

术前1天(11月1日)电子喉镜明确记载“双声带运动良好,声门开合好”,证明患者术前喉返神经功能完全正常,无基础病变。

手术当日(11 4日)病程记录即记载患者出现气短、呼吸困难、气促症状,与神经损伤的术后即时表现完全吻合。

术后首次复查(12月12日)医院门诊病历已作出“喉返神经麻痹”的临床诊断。

通过“术前正常—术后即刻出现症状—短期内确诊麻痹”的时间闭环,直接证明双侧喉返神经损伤系案涉手术操作所致,与后续碘 131治疗、其他医院对症诊疗无因果关系,从根源上排除了责任转嫁的可能。

(二)对标外科操作规范,论证术中操作过错

针对医方“并发症免责”的核心抗辩,律师结合甲状腺外科诊疗规范与手术记录,系统论证医方未尽高度注意义务:

1、神经保护义务履行不到位。甲状腺癌根治术的核心操作要求之一,是术中充分暴露、辨认并全程保护喉返神经,这是避免神经损伤的金标准。但本案手术记录中,仅在清扫淋巴结时提及 “沿气管食管旁沟探查,见喉返神经无明确损伤”,无任何分离、暴露、保护喉返神经的操作步骤记载,说明医方未按规范执行神经保护流程,操作存在明显疏漏。

2、术中探查流于形式。医方术中所谓 “探查见无明确损伤”,与术后即刻出现的双侧神经麻痹结果完全矛盾,证明术中探查不仔细、不准确,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术中损伤,也印证了手术操作的不规范。

3、明确区分“风险”与“过错”。律师向法庭阐明:喉返神经损伤虽是甲状腺手术的已知风险,但并非不可避免的免责事由。只有医方严格遵循操作规范、尽到最高度注意义务后仍发生的损伤,才属于可免责的并发症;本案中医方未规范履行神经保护义务,操作存在明显缺陷,由此导致的损伤不属于合理并发症,医方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三)精准反驳重新鉴定申请,巩固鉴定效力

针对医方以“缺少B医院病历”为由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律师从三个层面精准反驳:

1、补充材料与核心鉴定事项无关。B医院的四次住院,两次为甲状腺癌术后碘131核素治疗,两次为喉返神经损伤的后续对症治疗,均未实施可能损伤喉返神经的操作,不可能造成新的神经损害,与 “手术是否导致神经损伤”这一核心鉴定事项无关联。

2、鉴定机构已明确补充材料不影响原结论。鉴定机构补充审阅全部病历后,再次书面确认“双侧喉返神经损伤系 11月4日手术过程损伤所致”,补充材料未改变原鉴定意见的核心结论。

3、重新鉴定缺乏法定事由。案涉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机构与鉴定人均具备合法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仅因缺少无关的后续病历不足以启动重新鉴定。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了医方的重新鉴定申请,有效避免了程序拖延与结论反复。

(四)主张术后告知过错,强化责任程度

代理律师同时指出,医院除术中操作过错外,还存在术后知情告知与病情处置的双重过错:

术后患者已出现典型的喉返神经损伤表现,医院却故意隐瞒真实病情,以“气管水肿”误导患者,未如实告知损伤风险与诊断结论,侵犯患者知情权与治疗选择权。

后续复查阶段,医院在已确诊喉返神经麻痹的情况下,未充分告知病情进展风险,也未建议规范的专科治疗方案,导致患者长期未能获得针对性治疗,症状持续加重,最终不得不接受气管切开手术,扩大了损害后果。

该主张进一步强化了医方的过错程度,为法院认定主要责任提供了更充分的事实依据。

、案例评析

本案是甲状腺外科医疗损害纠纷的典型胜诉样本,对同类“手术并发症”类案件维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一,“手术并发症”不等于当然免责,操作规范是过错认定的核心标尺。临床中很多医疗机构会以 “并发症已告知” 为由主张免责,但知情同意书仅代表患者知晓风险,不代表医方可以免除操作注意义务。判断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医方是否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尽到了对应手术级别的高度注意义务;只要操作存在疏漏,即便属于已知并发症,也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客观检查形成的时间闭环,是跨周期案件因果认定的关键。对于术后多年才确诊、多院就诊的案件,患方无需因时间跨度产生顾虑。只要能通过术前、术后的客观影像学或内镜检查,锁定损害发生的时间节点,形成完整的时间证据链,就可以直接建立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后续对症治疗不会影响原始责任的认定。

第三,术后告知与处置义务同样是过错追责的重要维度。医疗损害责任不仅限于术中操作,术后发现可疑并发症时,及时诊断、如实告知、规范转诊治疗,都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隐瞒病情、误导患者、延误治疗,既侵犯患者知情权,也会扩大损害后果,是加重医方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应对重新鉴定申请需精准抗辩,避免程序空转。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常以“鉴定材料不全”“鉴定依据不足”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以此拖延诉讼。患方代理律师需精准判断补充材料是否影响鉴定核心结论,针对性提交反驳意见,只要不符合法定重新鉴定事由,就应当坚决驳回,保障诉讼效率与鉴定意见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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