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38岁男性患者因饮酒后呕吐10余次前往A诊所就诊。诊所诊断为“慢性乙醇中毒”,给予泮托拉唑、维生素 C、维生素B6及氯化钾等药物分组输液治疗。当日20:40输液结束时,患者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经诊所现场抢救及120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抢救无效,于当日 22:40宣告临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存在严重医疗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诊所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二、核心诊疗过错与司法鉴定结论
(一)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存在两大致命过错
1、诊疗不规范:高危药品使用违规
无门诊病历记录、无输液药物配制及输液过程记录,处方及抢救记录存在不规范涂改,导致部分诊疗行为无法准确还原。
氯化钾输液速度严重超标:患者在130分钟内共输注液体600ml,其中含10%氯化钾注射液7ml。经计算,平均输液速度约为4.6ml/分钟,氯化钾输注速度远超规范要求的50滴/分(约2.5-3ml/分),存在诱发心跳停搏的极高风险。
2、抢救不规范:丧失最佳复苏机会
肾上腺素使用严重不足:患者8:40发生心跳骤停后,诊所仅在 8:40和8:50分两次静推肾上腺素1mg,此后35分钟未再使用,违反 “心肺复苏时肾上腺素每3-5分钟注射1mg”的核心诊疗规范。
3、未采取呼吸道通畅措施:抢救过程中未使用任何保持呼吸道通畅的设备和方法,而呼吸道通畅是心肺复苏成功的首要前提。
(二)司法鉴定最终意见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
1、A诊所存在医疗过错:
2、诊疗不规范与患者死亡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15%;
3、抢救不规范与患者丧失生存机会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参与度为20%-30%。
三、患方律师办案关键策略
(一)破解“未尸检死因不明”的不利局面
本案中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导致死亡原因无法明确,这是医疗纠纷中患方常见的重大不利因素。对此,我们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1、尸检告知义务主体是医疗机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在48小时内书面告知患方进行尸检。本案中两家医疗机构均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由此产生的死因不明的不利后果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2、结合诊疗过程推定因果关系:患者在输液结束即刻突发心跳呼吸骤停,结合诊所存在的氯化钾输液速度过快的过错,足以推定患者死亡与诊所诊疗过错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精准量化输液速度,锁定核心过错
氯化钾是国家严格管控的高危药品,输液速度过快可导致高钾血症,诱发严重心律失常甚至心跳骤停。我们根据处方中的液体总量和输液时间进行了精确计算:
1、总输液量:600ml,输液时间:130分钟,平均输液速度:≈4.6ml/分钟。
2、氯化钾总剂量:7ml,平均输注速度:≈0.054ml/分钟(约108 滴/分),远超规范要求的50滴/分。
这一精确计算结果得到了鉴定机构的完全采纳,成为认定诊所诊疗过错的核心依据。
(三)聚焦抢救失当,提高过错参与度
在鉴定会上,我们重点强调:心肺复苏的黄金时间是4-6分钟,而诊所在长达45分钟的抢救过程中,不仅肾上腺素使用严重不足,还未采取任何呼吸道管理措施,直接导致患者失去了唯一的生存机会。最终促使鉴定机构将抢救不规范的参与度认定为20%-30%,为后续赔偿调解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案件调解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A诊所一次性支付原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之间因本案产生的纠纷全部了结。
五、案件典型意义与律师提示
(一)典型意义
本案集中暴露了当前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存在的三大风险点:
1、病历管理严重缺失:不书写门诊病历、不记录关键诊疗过程,一旦发生纠纷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高危药品使用失控:氯化钾等高危药品缺乏严格的速度控制和监测,极易引发致命不良反应;
3、急救能力严重不足:急救设备不全、人员培训不到位、抢救措施不规范,导致患者在紧急情况下无法获得有效救治。
(二)律师提示
1、患方维权:发生医疗纠纷后,第一时间封存病历及相关药品、输液器具等实物证据;若患者死亡,务必要求医疗机构出具书面尸检告知书,并在48小时内申请尸检;及时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介入,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过错责任。
2、医疗机构:严格遵守病历书写规范,确保病历真实完整;加强高危药品管理,严格控制输液速度并加强监测;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定期开展急救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为患者家属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也为基层医疗机构敲响了医疗安全警钟,对规范基层诊疗行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