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分为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和航空交通事故。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这条规定与2007《民事诉讼法》第29条存在矛盾之处。该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事故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地是一致的,并不存在矛盾之处,但有时事故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地并不一致,特别是该法第30条规定由交通工具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由于该法第30条是对交通事故的管辖做出的特殊规定,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当按照该法第30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而不能按照该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尽管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属于侵权纠纷。
这里需要注意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道路交通事故,通常称交通事故,又称公路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公路,是指《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由事故发生地、肇事车辆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并非是所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处理。在非公路(如校园内等)发生的事故,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则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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