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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夫妻一方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凌灿伟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5次举报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夫妻一方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的法律规定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2、夫妻一方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夫妻一方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区别

 

夫妻一方财产主要有三类:(1)婚前财产;(2)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3)一方因消极被动的事实而获得的特定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本质即婚后双方共同或者一方通过脑力或体力的劳动而积极创造的财产以及因赠与或继承所得的财产。

 

二、因遗赠抚养协议而获得的房产的归属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赠与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或者其他的双务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也就是说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中接受赠与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对方可以撤销赠与。且该条规定是在《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内。由此可见,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还是一个赠与合同。

 

并且,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接受遗赠的是夫妻一方,而不是双方。

 

既然遗赠扶养协议是赠与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赠与合同,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因遗赠扶养协议而获得的房产就应当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但是,这么理解并非没有瑕疵。上文讲到,婚后双方共同或者一方通过脑力或体力的劳动而积极创造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接受遗赠财产的一方之所以能够取得财产是因为其履行了扶养义务,而履行扶养义务正是一个积极的行为,且正是有此积极行为才获得了遗赠的财产。根据这个逻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付出的扶养“劳动”所对应的其获得的遗赠财产的份额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附顾某与潘某某、凤某某共有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与被告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11月21日协议离婚),被告潘某某系被告凤某某的过继女儿。2006年6月8日,被告凤某某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541号遇动迁,两被告作为被拆迁安置人与相关动迁单位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安置取得系争房屋。2006年6月13日,两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XXX13组动迁户凤某某在此次沿南四高小区的动迁安置中,将昱龙家园2-1-503室面积现暂测50归凤某某与潘某某所有。凤某某与潘某某为父女关系,今后凤某某的生老病故事宜全部由潘某某承担,从2006年6月起不再享受五保户待遇,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对凤某某的遗产则由潘某某继承。”该承诺书并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XXX村民委员会盖章见证。系争房屋于2007年11月7日登记于两被告名下。原告与被告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由原告的支付宝账户支付过系争房屋的电费、电话费等。系争房屋现由被告凤某某居住使用。以上事实,由原告与两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薄、支付宝交易记录,被告提供的户口簿、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配套商品方供应单,本院至上海周康拆迁有限公司调取的承诺书等证据所证实。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5863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从系争房屋的来源来看,系争房屋虽登记为两被告所有,但系被告凤某某原宅基房屋动迁所得。其次,从承诺书的内容来看,该承诺书明确载明系争房屋归两被告共有,并由被告潘某某承担被告凤某某全部的生老病故事宜,该份协议与被告潘某某的婚姻状况无关,双方所签的承诺书实际属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综上,尽管原告在与被告潘某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了系争房屋的部分费用,但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潘某某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视为被告凤某某将其个人财产赠与被告潘某某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63元,减半收取计9,731.5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