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灿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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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转载相邻方擅自改动入户门方向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作者:凌灿伟律师时间:2019年10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86次举报



 相邻方擅自改动入户门方向引发纠纷 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王晓与张钧是南宁市某小区业主,王晓是1503号房的业主,张钧是1505号房的业主,两房相邻,开发商交房时两房入户门均为内开。在装修时,张钧未经物业及王晓同意,擅自将内开门改为外开门,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对张钧下过整改通知书,限其在2014年7月25日前完成改变入户门设计的整改项目,但是张钧未予理睬。由于楼道狭窄,王晓出入均需经过张钧家门口,给王晓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及严重的安全隐患,王晓多次找张钧协商未果,王晓一纸诉状,将张钧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张钧将其1505号房的入户门改为内开。
  案件审理中,张钧辩称房屋设计不合理,其将户门改外开,是因为其户门前方是楼道和前室,家中发生火灾时,室内气压大于室外气压,户门外开的设计,更有利于家人顺利逃生。通道是王晓与张钧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双方都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那么张钧进出自家门口将房门向外开启正是合理使用自己对公摊面积的使用权。同一小区的多住户都是户门外开,这是一种常见的百姓生活习惯,因此户门外开也符合民法原则的公序良俗。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现场查勘,1503号房屋和1505号房屋位于过道同一侧且左右相邻,两房入户门前为一条L型过道,过道的宽度经测量为142cm,1503号房屋业主须经1505号房屋入户门前过道出入,1505号房屋入户门现为向走道外开启,该门可面向走道自右向左呈180°开启(此时门贴近墙面),当门向走道开足时(即呈90°打开)经测量为87cm,即门向走道开足尚余55cm的走道宽度供行人通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50096-2011)第5.8.5条“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条文说明: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向内开启的,既可避免阻碍楼梯间的交通,又可避免相邻近的户门开启时之间发生碰撞。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控制相邻户门的距离、设大小门扇、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入户门的开启方向原则上应内开,如外开则必须考虑是否会影响走道的宽度及其间人员的过往安全,本案原、被告系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主体,被告张钧未征得原告王晓的同意,擅自将其房屋入户门改为朝外开启,因门前走道较为狭窄,当门向走道开足时仅余55cm的走道宽度供行人通过,确实会对相邻方王晓的正常进出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发生火险或其他紧急情况时会影响相邻方的安全疏散,且在日常开关门时可能给(在门的开关范围内)过往人员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故应当认定已给相邻方造成妨碍,遂江南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晓要求被告张钧将房门由向外开启整改为向内开启的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人后,双方均未上诉。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凌灿伟律师(法律咨询电话:15881838374),中共党员,达州市律师协会家事和涉外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达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达州
  • 执业单位: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7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