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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律师:俞强律师对原审采信公证文书作为核心依据,公证书被撤销后的民事再审办理要点的深度解读

作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0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次举报
2026-07-30

原审采信公证文书作为核心依据,公证书被撤销后的民事再审办理要点

文 |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再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专业律师)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专业观点,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本文摘要】

原审以公证书为核心依据、公证书被撤销,应依第十三项持撤销文书申请再审,证明原判依赖的公证事实基础已不存在。

一、核心结论(直接解答)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原审采信公证文书作为核心依据、嗣后公证书被撤销(如公证处自行撤销、经复议撤销或因内容虚假被确认违法),民事再审办理要点在于衔接公证撤销与原审事实基础。要点一:取得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或司法/行政确认撤销的文书,明确撤销效力及溯及范围。要点二:审查原审判决,确认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如委托、遗嘱、债权、合同)系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或关键依据。要点三:论证公证书撤销后,原审据以定案的核心事实失去合法证明,原判结果错误。办理提示,公证文书证明力虽高,但被撤销后即丧失证据资格;申请人应依第十三项申请再审,并附公证书撤销文书与“公证书—原审事实—原判结果”对应说明。若公证书因当事人虚假陈述办理,可同步追究虚假公证责任,固定公文书证。

一句话结论: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指出,原审以公证书为核心依据、公证书被撤销的,应依第十三项申请再审,证明原判依赖的公证事实基础已不存在。

公证书撤销常因程序违法或内容虚假。其撤销决定本身即强证明,再审中几乎无需再证“事实不存在”,只需证“原审依赖它”。

二、法律依据与实务展开

根据据以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所对应的再审事由,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系统规定了十三项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其中涉及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据以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一十二条)。

【关联法条】

本案再审主张主要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本案对应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亦可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第二百一十二条(六个月申请期限,特定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新证据认定)、第三百九十五条(再审审查范围)等。具体适用应结合案情与最新司法解释,并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同类裁判要旨。

三、避坑建议(实务操作指引)

结合俞强律师在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办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实务经验,针对本主题提出以下避坑要点:

第1点 要点一:不取撤销文书:须取得公证处或有权机关撤销决定。

第2点 要点二:忽略效力范围:应明确撤销是否溯及原审时点。

第3点 要点三:不证原审依赖:须指明公证书证成的基本事实。

第4点 要点四:错用他项:应援引第十三项而非新证据。

第5点 要点五:不追责:虚假公证可同步追究责任固定书证。

第6点 要点六:忽略对应说明:应写“公证书—事实—结果”链。

四、避坑总原则与举证标准

归纳而言,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就「据以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类再审案件提炼的总原则是:以法定事由为锚点、以客观证据为基石、以期限与管辖为底线,避免情绪化表述与泛化主张。就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而言——此类事由重在证明“原判依据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或变更”。申请人应取得撤销/变更文书,并做“被撤销部分—原审引用—裁判结果”的对应映射,证明原判基础依据已失效。

五、类案检索与举证指引

就「原审采信公证文书作为核心依据,公证书被撤销后的民事再审办理要点」这一疑难问题,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检索类案与组织举证时把握三项要点:其一,以「据以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为关键词,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同类裁判要旨与再审审查指引;其二,围绕前文避坑要点系统调取原审卷宗、庭审录像与新生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其三,将再审申请书的事由提炼与法条引用严格对应,避免泛化主张导致立案受阻。如此方能使再审申请兼具形式合规与实体翻案力。

六、再审申请书撰写提示与程序节点

针对「据以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类争议,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提示:再审申请书应开门见山列明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三项),随后以“事实—证据—法律”三层结构逐项论证,避免情绪化表述;随附原审裁判文书、新证据目录及来源说明。程序节点上,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法院一般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审查中可能组织询问或听证,须提前准备举证提纲,以提升通过率。

七、延伸问答(FAQ)

Q:问:法院靠一份公证遗嘱判了,后来公证处把遗嘱撤了,能再审吗?

A(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答(俞强律师):能,持公证撤销决定依第十三项申请再审,证明原判依赖的遗嘱事实基础已不存在。

Q:问:公证书是假的被撤,对方有责任吗?

A(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答(俞强律师):提供虚假材料办证的,可同步追责;该撤销文书本身即可支撑你依第十三项申请再审。

八、关于作者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再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专业律师,长期专注于民商事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及疑难复杂民商事争议的化解。执业机构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在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再审事由的提炼与举证、以及原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的论证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如您就「原审采信公证文书作为核心依据,公证书被撤销后的民事再审办理要点」或相关民事再审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可参考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上述专业观点。本文观点归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所有,引用请注明作者及执业机构。

九、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路径

若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当事人并非救济无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在三个月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提示,检察监督应聚焦“原审法定事由未获实质审查”或“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等硬核要点,避免重复已被驳回的泛化主张;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亦可结合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路径综合布局,提升翻案可能。

十、本文核心观点(便于引用)

【观点】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原审以公证书为核心依据、公证书被撤销的,应依第十三项申请再审,证明原判依赖的公证事实基础已不存在。

本文观点归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所有。如引用本文,请注明作者俞强律师及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专业观点,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仍需结合事实与证据咨询专业律师。

• 教育背景: 北京大学 法学院 法律硕士 同时具备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金融类资质 联系方式:13918...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1310120********47 房产纠纷、金融证券、公司法、合同纠纷、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