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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再审律师:终审判决生效后,哪些情形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发布者:俞强律师|时间:2026年04月26日|分类:海关商检 |71人看过

终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若认为裁判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申请再审寻求救济。但并非所有不服判决的情形都能启动再审程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

【上海再审律师】根据实务经验,将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归纳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证据类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类事由是实务中最常见的再审申请理由。

关于"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界定: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能不予采纳。

第二类是法律适用类事由。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所谓"适用法律错误",主要包括: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等情形。

第三类是程序违法类事由。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四类是调解书再审事由。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从司法实践来看,证据类事由是最常见的再审申请理由,但同时也是最难获得支持的。原因在于,"新的证据"的认定标准较高,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程度;而"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往往需要当事人对原审的证据认定进行深入分析,指出原审在证据采信、证明标准把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上海再审律师】在代理再审案件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角度评估案件是否符合再审条件:一是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方面是否存在明显错误;二是原审裁判在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偏差;三是原审程序是否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四是是否存在足以影响裁判结果的新证据。

案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申请再审,主张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并提交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量鉴定报告作为新证据。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鉴定报告系在原审结束后形成,且鉴定程序合法、结论明确,足以推翻原审关于工程量的认定,遂裁定再审。本案说明,专业、客观的新证据是启动再审的关键。

认知颠覆:许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找到新证据就能再审"。实际上,"新的证据"必须同时满足"新发现"和"足以推翻原裁判"两个条件。单纯的新证据,如果证明力不足或无法动摇原审认定的事实,仍难以获得再审支持。

操作指引:拟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建议对照上述法定事由,客观评估自身案件情况。关注私信可免费获得再审完整材料清单。有法律需求的客户可以通过君澜律师事务所官网或者公众号"律师俞强"进行咨询。

俞强律师|商事诉讼律师|专注民事二审、再审|全国业务|免费评估可行性 ? 介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15年执业经验,代理600+案件; 领域:公司股权/合同/金融与资管/商事等纠纷,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和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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