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贷 实为货款 怎么起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如果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在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买方向卖方出具借条,确定具体拖欠的货款金额,此种情形下,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还是买卖合同纠纷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载明: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纠纷审理。
上述法律第二款同时也规定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即达成清算协议后排除原基础法律关系。
综上,不难得出结论,原则上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如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基于货款清算的结果,则排除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适用,形成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