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乙方已达退休年龄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无法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务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务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1)、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
(2)、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乙方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或在其他单位已经缴纳社保,甲方不再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四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务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务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本合同为劳务合同,不存在支付任何经济补(赔)偿。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
(2)、
十、劳务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因是劳务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
(2)、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