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来律师
孙春来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6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丰台区执业10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

发布者:孙春来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85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17日与高某就位于通州区芙蓉路西侧芙蓉花园×#住宅楼××单元××号房屋,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以后,高某依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是剩余房款130元至起诉之日起仍未支付;原告就此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由高某承担。

【律师意见】

律师接受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委托,依法出庭代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出具如下代理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告与被告高某达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以贷款的方式支付房屋尾款,被告未原告提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料提交确认单》,被告未能办理银行贷款已经一年之久,被告应当知道不能获得贷款但被告未在十天内向原告公司解除合同,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购房款130万元整;

【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支付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北京通州区芙蓉西侧芙蓉花园×#住宅楼××单元××号房屋尾款130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

二、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17日与高某就位于通州区芙蓉路西侧芙蓉花园×#住宅楼××单元××号房屋,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以后,高某依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是剩余房款130元至起诉之日起仍未支付;原告就此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讼费由高某承担。

【律师意见】

律师接受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委托,依法出庭代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出具如下代理意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告与被告高某达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以贷款的方式支付房屋尾款,被告未原告提交《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资料提交确认单》,被告未能办理银行贷款已经一年之久,被告应当知道不能获得贷款但被告未在十天内向原告公司解除合同,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购房款130万元整;

【法院判决】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某支付原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北京通州区芙蓉西侧芙蓉花园×#住宅楼××单元××号房屋尾款130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

二、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北京律师孙春来,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孙春来律师在法院民庭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丰台区
  • 执业单位: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1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