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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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违法强拆?安徽省高院判决书载明:县政府承诺不会实施违法强拆!

发布者:安徽拆迁律师高飞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3日|分类:拆迁安置 |357人看过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但是实践中,存在“未批先征”、“少批多征”的情形,即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县、镇人民政府就发布征地方案,实施征地行为。

虽然“未批先征”、“少批多征”属于严重违法情形,但面对该种情况,被征收人如何应对?同时面对可能到来的违法强拆又该如何防范?

国恒弘毅律师代理的安九高速铁路建设征迁项目中,宿松县人民政府对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的土地发布征迁通告,最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判长和合议庭释明,“宿松县人民政府在二审庭审中当庭保证,并在庭后出具书面承诺称,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之前,不会对该范围内的土地强制实施征收行为”。该判决书有力的杜绝了行政机关可能违法强拆的行为,对其他的涉及违法征收的案件有重要指导意义,也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征收提供了新的思路。

         

诉讼参加人

上诉人:程某等17人

委托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苏黎明律师、高飞律师

上诉人:宿松县人民政府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皖行终762号


案件基本事实

1、2016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安庆至九江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建设安庆至九江铁路。

2、2017年9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作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新建安庆至九江铁路(安徽段)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7〕1407号),同意先行用地71.5459公顷。

3、2018年1月宿松县人民政府作出《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九铁路(宿松段)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规定了土地、房屋的征收范围、征收时限、征收补偿标准及工作分工、要求等。

4、2018年7月宿松县人民政府作出《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九铁路宿松段房屋征收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了房屋安置的原则和方式等。

5、2018年10月16日宿松县人民政府作出《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安九高速铁路建设征迁的通告》,通告称为配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安九高速铁路建设需要,需征收及拆迁待建安九高速铁路佐坝、五里、长铺、河塌等乡镇沿线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

6、原告等21人的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等在上述通告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原告不服该通告,向该院提起诉讼。

7、审理查明,部分原告的土地位于先行用地范围以外


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对先行用地范围外的涉案土地,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宿松县人民政府即作出了具有征迁内容的《通告》虽有不妥,但鉴于其并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予以实施,故《通告》该部分内容实质上属于征收前的预备行为。

另,宿松县人民政府在二审庭审中当庭保证,并在庭后出具书面承诺称,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之前,不会对该范围内的土地强制实施征收行为

         

高飞律师案件分析及点评,尤其针对违法强拆

本案确认了具有征迁内容的《通告》,因尚未实施,属于征收前的预备行为,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但最关键的部分在于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书的形式,将人民政府承诺“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征收之前,不会对该范围内的土地强制实施征收行为”。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先补偿后搬迁、不得违法强拆违法逼拆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明确。而今年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10周年,可以说,违法强拆的行为相对以前已经大大减少,但是并没有完全消失。

一、合法强拆需要严格程序和必要时间

面对房屋征收,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权,但是必须通过程序予以实现。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强拆流程为例,需要多个步骤,作出征收决定——>>作出分户评估报告——>>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分户评估报告可以申请复核、鉴定;补偿决定可以行政诉讼,存在一审二审;而且一旦撤销,又要重新作出,再次经历行政诉讼。直到补偿决定生效后,方能实施合法的强制拆除。

如果项目紧迫,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认识的又不够彻底,可能就会实施违法强拆行为。

二、违法强拆的代价不高,没有惩罚性赔偿

如果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拆,会有什么后果?毫无疑问,可以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违法,并提起行政赔偿。

但是,行政赔偿能赔偿多少?和合法实施强拆比,有多大区别?

答案是,区别不大。

首先是房屋价值的评估节点。合法实施强拆,房屋价值的评估节点为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而违法强拆,评估节点一般为确认强拆违法之日,或者是行政赔偿立案之日。

这一点在货币补偿上提高是比较明显的,因为从实施强拆,到能够确认强拆违法,基本需要一年的时间,该区域的房屋价格往往在这个时候会出现较大波动。因为征收会代来该区域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的升值。

但是,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区别就不大了。因为房屋价值的升值是整体的。

其次是奖励问题。提前搬迁奖励在每个征收项目中都会存在,但是只能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时间内签约才能有此奖励。而违法强拆时,一般都会过了签约时间。作为对违法强拆的后果承担,人民法院一般会将提前搬迁奖励奖励作为行政赔偿的一部分进行判决。但关于这一点,各地人民法院裁判标准并不统一。

但是,行政赔偿改变不了房屋性质,改变不了赔偿系数。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中提及,违法强拆的行政赔偿,"确定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不应低于被征收人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不低于补偿安置方案,换个说法就是,不能低,但是不能突破补偿安置方案,更不存在惩罚性赔偿。

所以实施违法强拆的代价,从赔偿角度来说,真的不高。

三、希望更多的行政判决书能够实质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征收,将不得违法强拆写入行政判决书,使其具有拘束力

正因为实施违法强拆的代价不高,所以更应当将权力“关在笼子里”。行政诉讼中不存在对原告的财产实施保全,因为防止自己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常用的方式方法一般就是律师参与、向行政机关发送法律建议、被征收人自己保护房屋。

但是面对行政强制力,仅靠上述方式是不能完全制止违法强拆行为的。并且经常发生,在征收决定诉讼、房屋补偿决定诉讼、甚至在行政复议阶段,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

如果说,能够出现更多有如同本案的一样判决,能够实质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征收,将不得违法强拆写入行政判决书,将是对行政机关依法征收的最好监督,也让被征收人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合法财产,减少行政矛盾争议。

四、希望能够有各地人民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甚至是行政法规,将违法强拆需要付出的代价进一步明确、提高

目前最高法有流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行政案件审理分析报告》等非正式的指导意见,对于违法强拆如何行政赔偿进行规定,但更多的是集中在指导原则上,并且这些文件不能在判决中直接引用。

而近日,河南省发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对于行政赔偿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比如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可以上浮10%-50%。但该工作指南只能在河南本地适用。

希望能够有各地人民高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司法解释,甚至是行政法规,将违法强拆需要付出的代价进一步明确、提高,以更好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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