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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企业厂房改建被认定违建面临强拆,高飞律师团队代理胜诉撤销规划认定

发布者:高飞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5日 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高飞律师按:企业自建厂房,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改建,却被城管告知“超出规划面积”认定为违法建设,甚至收到《强制拆除决定书》。这听起来匪夷所思,却是现实中不少某企业主的真实遭遇。我们代理的这起案件,最终以法院判决撤销规划部门的认定函、城管部门自行撤销《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终,为类似困境中的某企业提供了一条清晰的维权路径。

一、审批通过的改建,为何成了违建?

某企业厂房建于上世纪90年代,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改建。2019年7月,某企业向县自规局提交改建申请,获得审批同意。审批方案要求:对证载面积200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改建,不得扩建、不得增高、不得扩大面积。

随后企业严格按照审批方案改建。然而2023年5月,城管局却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认为企业未按照改建方案建设,决定强制拆除。

在企业提起行政诉讼后,意外发现县自规局早在2021年就向城管局出具了两份《复函》,认定他的房屋“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这正是城管局作出强拆决定的依据。

企业无奈,遂委托我们代理,针对县自规局的两份《复函》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二、案件核心难点

1、规划部门的认定函是城管局作出强拆决定的核心依据,一旦认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业主几乎没有胜诉余地。

2、房屋建于90年代,证载面积2000平方米,但实际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面积差异,是否意味着改建必然违法?

3、县自规局主张其出具的《复函》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公文,不具有可诉性。

三、承办策略:从三个维度瓦解认定函的合法性

1、我们指出,《复函》是城管局对某企业房屋作出强拆决定的事实依据,对某企业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2019年的审批方案明确表述为“对证载面积200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改建”,并未限定改建后的面积必须为2000平方米。而2021年的《复函》却自行“确认”改建房屋为2000平方米,缺乏事实依据。某企业提交的改建申请明确记载,原有厂房实际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建于90年代,从未改扩建。县自规局在未查明实际面积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违法,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3、根据当地《关于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对于1990年建成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证载面积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条件下可直接办理出让手续或进行规划确认。某企业的厂房建于1990年,属于该文件的适用范围,其实际面积不应简单等同于“违法建设”。

4、规划部门在出具认定函前,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程序违法。

四、案件结果:法院判决撤销规划认定函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县自规局作出的《复函》对某企业的权利有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9年的审批方案并未明确改建后的具体面积,而2021年的《复函》自行确认为2000平方米,没有事实根据。某企业提交的改建申请已说明涉案房屋建于1990年,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没有改扩建历史。县自规局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作出认定,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自规局作出的两份《复函》,进而导致城管部门自行撤销了《强制拆除决定书》。

五、实务经验总结

1、行政机关之间往来的认定函,如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完全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历史遗留问题不能“一刀切”:对于老旧厂房,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是普遍现象。当事人应主动收集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实际面积的合理性。

3、本案中,审批方案并未明确改建后的具体面积,这成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关键。

4、直接诉请违建认定函本身的合法性,往往比单独起诉强拆决定更为有效。一旦认定函被撤销,强拆决定的根基就不复存在,其必然被撤销。

作为长期专注于重大复杂行政争议及行政诉讼的高飞律师团队,我们深刻理解如何在行政程序中识别违法点,并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实质性纠偏。(高飞律师,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六届合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团队专精于处理重大复杂的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群体性纠纷实质性化解,尤其在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纠正不当行政行为领域拥有丰富成功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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