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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代理被告驳回原告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发布者:罗思思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5日 3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杨X,土家族,住重庆

被申请人重庆XX滩某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

委托代理人罗XX,重庆XX律师

案由: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杨X与被申请人重庆XX滩某某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因赔偿金争议一案于2023年12月21日申请至本委。经审查,本委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独任庭。本案于202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杨X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燕X、杨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罗XX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人称,其2023年7月28日到被申请人处入职,主要从事灯光师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3500元/月加提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23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赔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基于以上事

实和理由,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 (1750元×2);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差额10300元。

以上共计13800元。

被申请人辨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既未就建立劳动关系进行协商并签订劳动合同,亦未聘请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也未向申请人发放过工资及对其进行管理。因此,申请人诉称于20237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从事灯光师工作无事实依据。其自述从事灯光师工作,灯光主要是用于婚庆、生日等庆典活动,而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庆典活动的策划和执行,而是将该部 分业务承包给了自然人熊X,由于申请人之前并未接触过灯光,

被申请人与熊X提出后,熊X自费将申请人送往成都进行学习培

训,期间的培训费用等全部由熊X支付。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并不受被申请人管理,其提供的劳动也并非是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根据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而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这些记录根本就不存在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主张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申请人出示了下列六组证据:

证据一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处于存续期间,童X为其法定代表人,王X为其经理,陈X为其董事,

熊X为其监事,系本案适格主体。

证据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系适格主体。

证据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被申请人2023年9月10日、10月10日、11月10日共向申请人支付了三个月工资。

证据四外滩某某营销筹备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9月、10月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做工作日志汇报。

证据五工作视频。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二者之间

存在劳动关系。

证据六通话录音。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

实。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二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恰好能够

证明申请人工资不是被申请人发放,付款方显示是熊X

对证据四中第一张群人员信息截图的三性有异议,对另外8

张截图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申请人证明目的。

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申请人证明目的。申请

人只是在视频(43秒)开头出现过,视频(20秒)申请人没有出现,不能证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因为熊X与被申请人是合作关系,申请人作为熊X的雇请人员,进行宣传也是很正常的。

对证据六的三性均有异议,录音开头对方是贾XX,但被申请人没有名为贾XX的员工,而且录音内容主要是出差报销的内容,仅是在开头一句带过公司将其辞退。对于公司辞退,电话中的贾XX也没有进行回复。同时录音中并未指出公司就是被申请

人,所以对该段录音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出示了下列三组证据:

证据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

不包括举办庆典活动以及庆典策划、执行等内容的事实

证据二《庆典销售执行合作协议》。证明被申请人与自然人熊X2023年6月1日签订了该协议,被申请人酒店内所有婚庆活动及其他喜庆活动(如婚礼、生日、聚会、祝寿及会务执行接

待销售等)均由熊X承接、安排的事实。

证据三《工程合同》。证明被申请人与熊X签订合同后,熊

丽为履行合同与四川XX公司签订《工程合同》购买设备并且进行灯光音响学员培训的事实。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示的证据质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达不到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只是宏观性的载明,并非具体细(例如本案的婚庆、主持、策划等内容),因此达不到被申请

人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二的三性均有异议,乙方熊X本身就是被申请人处监 事的身份,现又与被申请人签订《庆典销售执行合作协议》,鉴熊X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申请人对该协议有异议。即使该份合作协议真实,但是从该合作协议的第一条第四项能够反映被申请人有权对乙方熊X提供的婚庆活动等进行全面监管,能够证实本案申请人的工作也受到被申请人的指示和安排,从申请人提交的视频以及被申请人营销筹备群微信聊天记录均能反映申请人的工作内容与被申请人直接相关,因此申请人认为达不到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对证据三的三性有异议,申请人是由贾XX招聘进入公司 的。贾XX系被申请人处的经理(即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六通话录 音中称的贾XX)。且申请人是由被申请人经理贾志斌电话辞退 的,说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工程合同》与案件事实不具有关联性,达不到被申请人的证明目的。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微信、抖音截图4张(贾志)。证明贾XX是被申请人处经理,负责被申请人处的日常工作管理。从贾XX朋友圈截图能够证实工作地点是在被申请人处,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据质证:对其三性有异议,

不能证明微信和抖音的使用人是贾XX,即使是贾志斌在使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也没有说到工作上的事情,不能达到申请人的证明目的。

经庭审调查及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本委查明以下事

实:

被申请人成立于2023年3月24日,童X为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酒类经营、食品销售。2023年6月1日被申请人与熊X签订了自即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的《庆典销售执行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熊X为店内婚庆业务合作单位将店内的所有婚庆活动及其他喜庆活动由熊X承接,督导、灯光音响师等人员由熊X负责安排,其工资待遇由熊X自行支付。申请人经贾X招聘入职,期间日常工作由贾X负责管理,日常考勤由贾X负责统计,考勤天数由贾X与申请人核算、申请人签字确认,后由熊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申请人报酬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转账电子

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庆典销售执行合作协议等在案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所涉以下几点问题,本委作如下评述: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本委认

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成员,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为其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

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本案被申请人(甲方)与熊X(乙)签订的《庆典销售执行合作协议》中“一1.甲方指定乙方为本酒店婚庆业务合作单位,酒店内所有婚庆活动及其它喜庆活(如婚礼、生日、聚会、祝寿及会务执行接待销售等均由乙方承接、安排)。”以及“二、1.乙方成立专门负责本酒店的婚庆及其它相关活动的接待销售人员、执行人员(督导、灯光音响师),洽谈和活动安排,所有人员工资等待遇由乙方自行支付,与甲方无关。”之约定与申请人陈述其工作期间由贾X负责管理及考勤,后由熊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报酬的事实相吻合,本委予以采信。申请人举示的证据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中显示熊X2023年9月10日、10月10日分别向申请人微信转账3000元、3500元,但该凭证上并未标明该转账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的工资;其证据四和补充证据中,虽在外滩某某营销筹备群中有“外滩某某贾XX”发言,但不能证明贾XX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及其系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等进行日常管理;其证据五工作视频、证据六通话录音均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综上,申请人举示的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被申请人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报酬是由被申请人发放等相关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本委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事实予以确认。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是用人单位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与劳动 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而支付给劳 动者的。本案中,申请人在工作中接受贾X的管理,由熊X支付报酬,与被申请人之间无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二倍工资差额与

本委查明的事实不符,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四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庭调解未果,现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

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罗思思律师,执业7年,办理了上百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及财产侵权责任纠纷、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秀山县
  • 执业单位:重庆恩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220********3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