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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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抛弃”的老板

发布者:王颖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257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抛弃”的老板

【案件描述】

丁总是我们的老客户,之前委托我们处理过几个经济合同纠纷。见他气乎乎地走进我们律所,安抚他到会客室落座后,问清了原委。原来他刚从仲裁委领了败诉裁决过来。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底丁总出资成立了一家复合材料技术公司,主要从事复合材料的研发与管道安装工程。公司成立后随即招聘了几个销售、技术人员,薛某即是其中之一,担任工程部负责人,主要负责管道安装工程。谈到薛某提起的劳动仲裁,丁总就气不打一处来“公司成立一年多,这些人没给我挣过一分钱,我还给他们发工资、上社保,结果他们竟然背叛我!仲裁判我赔钱,这是仲裁欺诈,我要把他们告到坐牢!”

看他情绪激动,我也没有打断他的喋喋不休,只是翻开他带来的裁决书看了起来。情绪过去后他似乎意识到了此行的目的,慢慢平复情绪后向我投来求助的目光。趁此机会,我开始了询问:

“仲裁书显示开庭时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您怎么不交证据呢?”

“开庭是我朋友替我去的,他也是开公司的,他说他办过仲裁案子程序、法律他都懂,我就没来找您,我没想到要赔13万呀!”似乎怕我继续这个话题,他加快了语速,“您赶紧帮我想想办法吧!这个钱我绝对不能赔,这才是第一个,公司还有六个人都憋着看结果,准备去仲裁呢!

看出他的窘迫,我也没在这个点上纠缠下去,继续分析到:

“薛某的仲裁请求是三项,第一项要求支付欠付的工资;第二项要求你本人偿还借款,这项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第三项要求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关于这些请求,您是怎么看的?”

“他瞎说,他根本没干到183月,我们公司178月以后基本就停工了,当时跟他们沟通商量的是,公司就不干了,他们主动离职就完了。但是他们后来自己拿着公章盖了现在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要求公司支付一直到20183月的工资。这就是敲诈,是诈骗仲裁对不对?”听他继续把仅有的一点法律词汇混作一团,我本想一一纠正,但限于时间,想着还是先把眼前的事情理清,以后找时间再给他好好普普法。

我继续询问道:

“对薛某的在职期间有异议,公司能提供相应证据吗?”

“能,后来他们不主动离职,也不上班,经董事会商量就按旷工发了解除通知。还有他说的一个月15000的工资也是不对的,他每月工资就3000+1500出差补助,我有他签字的工资表。他的社保这个确实在公司,这个我同意给他迁走。”

看到丁总逐渐跟上了我的询问思路,我继续抽丝剥茧问到“仲裁最终认定薛某的工资标准是15000元每月,是因为公司在20176月一次性向他银行转账45000元,并附言为代发工资。如您所说,他月工资没有这么多,为什么入职3个月一次性发这么多工资?”

“当时我没想那么多,就想着他是公司的技术骨干,他说想预支工资我就答应了,钱就这么转过去了。没想到他现在用这个来证明要公司补发工资。王律师,我们现在怎么办呢?”丁总这会儿似乎也意识到了平时管理中的漏洞,用焦急又略带懊悔的神情望向我。

“通过我刚才的询问,您应该了解了仲裁为什么是现在的结果。关于支付欠付的工资这项还是有诉讼的空间的,关键要证明20178月后公司已经停工,薛某并未提供劳动。至于工资标准,因为现在对方有转账记录作证据,这点只能争取。这也提醒您以后在公司管理中要规范,为激励个别员工可以预付工资但是需要书面记录清楚而不能只是口头约定。”

经过沟通分析,最终我们确定了诉讼思路。该案一审改判公司仅支付30000元工资,给当事人挽回了10万元损失。也因为这第一个案子的据理力争,打消了其他离职员工的不合理诉求,才避免了后续可能发生的一连串仲裁、诉讼。

【律师分析】

1.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作为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公司,因日常用工管理的不规范,而在应对劳动者的仲裁时显得措手不及。又因为不重视仲裁审理而丧失了维权主动性。

2. 公众可能听过诉讼案件讲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却不一定清楚,诉讼程序中指的“事实”并不是“客观事实”,而是能被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因此不管是劳动仲裁的公司方还是劳动者一方,不管是诉讼的原告还是被告,如果不能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那即使客观事实如此,也很可能承担败诉结果。这就是为什么“有理打不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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