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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发布者:程青松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工伤赔偿 |533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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