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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发布者:程青松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322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订于2012年12月28日)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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