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
被告:张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崔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之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其余110000元经催要未还。
崔某、张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经济困难,未及时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xxxx年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还款10000元,尚欠110000元未还。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为此支出申请费1070元、保险费5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崔某、张某夫妇欠原告杨某11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对原告诉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某、张某偿还原告杨某借款1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二、被告崔某、张某偿还原告杨某申请费1070元、保险费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崔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