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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湖北利川某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伍岳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45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2017)鄂2802民再1号

原审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处理。

原审被告湖北利川某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利川某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谭某某,任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宗宪、伍岳,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管理人法务组成员。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刘某某在本院再审过程中,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审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审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5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4元,依法减半收取3777元,由原审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谭华容

审 判 员  陈 三

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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