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02民再1号
原审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处理。
原审被告湖北利川某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利川某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谭某某,任管理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吴宗宪、伍岳,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管理人法务组成员。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刘某某在本院再审过程中,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审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审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5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4元,依法减半收取3777元,由原审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谭华容
审 判 员 陈 三
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