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顺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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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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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申请出具后进入医疗期

发布者:杨顺民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7日|分类:医疗纠纷 |1231人看过


前两天,突然接到一位老师的咨询,我们单位一个员工,2019年3月20日提交了辞职申请,辞职理由为个人发展原因,约定的离职日期为2019年4月19日,单位批准离职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在清明节期间(2019年4月5日左右),员工出去旅游发生交通事故,致全身瘫痪,请问杨律师,这个员工医疗期为多久?接到此类咨询肯定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这种情况有没有医疗期,其次才是医疗期为多久的问题。今天我们就这个问题分析一二。

一般对这种情况是否有医疗期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医疗期。理由为员工已经提出了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此种情形视为要约,单位批准后即视为承诺,应理解为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在2019年4月1日已经解除,2019年4月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也不存在医疗期的说法。

第二种观点认为医疗期至2019年4月19日止。因为员工与单位已经就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时应理解为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在无其他证据能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在此时劳动关系解除,不存在医疗期顺延的问题。

第三种观点认为医疗期应该为有医疗期,医疗期应根据其工作年限进行确定。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虽然双方对离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但突发的交通事故已经对离职时间进行了变更,因此应进入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劳动关系解除。

第四种观点认为医疗期为24个月。理由为患重症或者绝症的,医疗期可以直接适用24个月的规定,虽安徽没有规定,但仍可以参照其他地区规定。

本人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该种情形应属于劳动者提前三十天行使自己的单方解除权,该行为属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在做出该意思表示的时候,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该意思表示确立的离职时间就是2019年4月19日,在该意思表示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应按照该意思表示履行。

2、该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顺延情形。所谓的顺延是指《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但分析该规定可以看出,顺延的情形是指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错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而这个案件中,劳动者系因个人原因,提前三十天告知单位,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19年4月19日,劳动关系不存在还何谈医疗期问题?

因此综上,本人认可第二种观点,但作为风险管理者来说,最保险的方式就是给24个月的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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