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振文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1日 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长沙市中XX民事裁定书(2018)湘01民终2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涉外花园外教楼101-110号,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A,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A,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南XX实习律师,上诉人湖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B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XX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XX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湖南XX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A审判员 B审判员 XX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