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振文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8日 9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周振文律师点评:
1、小赌怡情,但切勿沾染赌博,如今社会赌博无处不在,街头巷尾、麻将馆、茶馆、咖啡馆、地下赌场、网站、微信,等等,本案的网络赌球就是将被告人卢某带入犯罪道路的元凶;
2、公司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应该有平衡、制约的监管机制,防止个别人员权力过大,即便是在公司也会出现“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3、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要帮助被告人做好认罪、悔罪、积极举报相关犯罪线索、积极争取退赔退赃、争取和解(哪怕难以实现),争取法官的认可与理解,帮助被告人最大化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让当事人相信刑事案件哪怕是认罪、罪行清楚的案件,律师辩护同样重要,不可或缺。
二、赌博导致职务侵占案的判决原文(真名已经隐去)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181刑初430号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原系长沙某某有限公司及长沙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计财部主任,住长沙市天心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4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振文、吴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洁,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振文、吴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某于2004年7月开始在长沙某某有限公司计财部工作,并于2012年2月起担任该公司计财部主任,后于2014年3月起兼任长沙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计财部部长。2012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利用自己担任上述二单位计财部主任,经手审批公司出账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发起公司拨款申请后自行审批出账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者通过冒充长沙某某有限公司领导李某、曾某、张某三人在公司拨款通知单上签字,待公司出纳发起拨款申请后私自审批出账的方式侵占单位资金,然后采取制作公司与其他单位往来的假账凭证强行平账等方式掩饰其侵占的公司资金。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共计侵占单位资金1349万元,其中侵占长沙某某有限公司资金506万元,侵占长沙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资金843万元。上述款项均被用于网络赌博,至今未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9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利用管理长沙某某有限公司财务审批出账的职务便利,通过冒用公司出纳的银行U盾发起拨款,后私自审批出账的方式二十余次侵吞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395.5万元,已归还人民币49.5万元。
2、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利用管理长沙某某有限公司财务审批出账的职务便利,通过冒充该公司领导李某、曾某、张某转拨款通知单上签字,经出纳发起拨款申请后再私自审批出账的方式三次侵吞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3、2014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利用管理长沙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财务审批出账的职务便利,通过冒用公司出纳的银行U盾发起拨款,然后私自审批出账的方式六十次侵吞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1507元,已归还664万元。
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再次利用管理长沙某某有限公司财务审批出账的职务便利,冒充该公司领导李某、曾某、张某转拨款通知单上签字,欲转款时被公司出纳发现,公司遂展开调查。2017年2月13日,公司负责人找被告人卢某某谈话,被告人卢某某承认了侵占公司资金的事实,公司负责人遂报警。当日下午,公安机关在公司将被告人卢某某传唤到案,归案后,被告人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长沙某某有限公司及长沙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劳动合同书、干部聘任情况公示表、扣押物品清单、长沙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与卢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往来明细、卢某某与有账号有户名的资金去向明细表、长沙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财务核查汇总表、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及记账凭证、长沙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借贷明细及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卢某某名下的银行流水明细、长沙某某有限公司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及财务核查汇总表、工商银行付款凭证、长沙某某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拨款通知单、卢某某赌博账户截图以及网络赌博交易记录等书证;被害单位代表曾某1、廖某陈述;证人李某1、廖某1、吴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利用其担任长沙某某有限公司及长沙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计财部主任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侵占资金后,均采用做假往来账等方式平账,以掩盖其侵占资金的事实,且作案时间长达近五年,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辩护人提出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某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某某侵占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卢某某退赔长沙某某有限公司人民币五百零六万元,退赔长沙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八百四十三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愈超
人民陪审员 陈佳文
人民陪审员 李菊英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邓 芝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