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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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天下》栏目关注的朱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振文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7日 9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2017)湘0503刑初118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女,19606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新邵县寸石镇。201746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振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6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7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周振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袁志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2月初,被告人朱某甲受雇到位于邵阳市大祥区的东方明珠小区(户主黄某甲)做保姆。同年33120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给黄某甲的女儿即被害人黄某乙(2015129日出生)洗完澡后,发现没有带浴巾,即将幼儿单独放在浴缸内玩水,自己去卧室找浴巾,因一直未找到浴巾才返回时发现被害人黄某乙已溺水,随即告知被害人黄某乙的祖母颜某乙,颜某乙即送被害人黄某乙去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途中被害人黄某乙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符合溺水死亡。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朱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50000元而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颜某乙、杨某甲、肖某甲、刘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死亡证明、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刑事和解协议、领条及被告人朱某甲的户籍证明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给无自理能力的幼儿洗澡时,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使被害人黄某乙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甲在庭审中积极认罪、悔罪,且被告人朱某甲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而达成刑事和解,可依法从宽处罚,并结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对被告人朱某甲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及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本院对被告人朱某甲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89日起至20188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肖 为

人民陪审员  肖曙辉

人民陪审员  袁艺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何永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律师点评:

1、本案本不应该发生,但是发生了,周振文律师介入案件做的主要工作如下:一方面尽量弥补已经被破坏了的两个受害家庭的社会关系,多方分别与受害方家属及被告人家属了解情况,分析分歧,居中协调;另一方面争取给这个年老保姆从轻的处罚;2、周振文律师仔细分析案卷,找准案件里面在事实认定部分存在不清、以及被告人是否有过失行为以及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辩护点,最终获得了法院内心确认,将疑点利息归结于本案被告,且积极组织和协调促成了当事方以虽然低但确合理的也符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刑事赔偿,最终也为当事人获得了最轻的处罚奠定了基础。

律师建议:

1、不轻易放弃公检部门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充分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点,争议点。疑点利益最终可能会产生并归结于被告人;

2、积极动员各方,尤其是要依靠法院(本人经办大多数刑事案件均在法院民事部分和解,检察院阶段和解的罕见)尽量争取刑事和解,哪怕是双方当事人矛盾看似巨大、差距悬殊的案件,除了故意杀人(受害人无过错,被告人无从轻减轻的事由案件)既遂的案件,都是可以争取民事部分和解,一方面最大化缓解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弥补精神创伤,另一方面也是让被告真正认识到错误,给其悔过的机会,发挥刑罚的双重功效。

华律网(最新特邀刑事专业律师)周振文律师,籍贯湖南邵阳,执业于湖南长沙,中共党员,全国重点大学湘潭大学法学院及研究生院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0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房产纠纷、取保候审、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