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英律师

  • 执业资质:1340220**********

  • 执业机构: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案件代理词

发布者:张文英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743人看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

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现本代理人依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法院应当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而且通过庭审的情况可以看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法院应当判决准许离婚。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5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原告只有银行流水可以证明支付了10万元给被告,剩余5万元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而且原告诉状中称“结婚时,被告直接要求礼金10万元,全部汇入被告名下,后又要求买车,并让原告汇入五万元”,证据目录中第3组证据《转账记录》、《借条》的证明目的原告写的是“原告彩礼转账记录、支付购车款”,说明原告主张这5万元是转账给被告的。但庭审中,原告当庭提交的《举证单》中载明这5万元是现金支付的,且原告在庭审中声称是现金支付了5万元给被告,前后矛盾。

关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10万元,被告当庭也陈述了,这10万元不是彩礼,而是原告支付给被告用于购买双方结婚用品的,而且事实上被告提交的证据也证明了这一点,被告用这10万元已经购买了双方的结婚戒指、手表、衣服、鞋、四件套等等。而且除了被告的戒指在被告处以外,其余东西都在原告家中,因为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的父亲将家中的门反锁不让被告居住,所以这些物品一直在原告家中。

此外,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原、被告已经领取结婚证,也共同生活了,而且原告也不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即便存在彩礼,法院也不应当判决返还。

三、原告主张要求被告一起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07100元,该项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理由有如下几点:

         (一)原告提交的6张《借条》中最早的一笔借款发生在2017年11月1日,但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买空调、床、拍婚纱照、办酒席等等,这些证据载明的消费日期均发生在2017年11月1日以前(即在原告借款以前),消费在前而借款在后,显然不符常理,所以原告主张为结婚而借款与事实不符。

(二)原告提交的2017年11月15日(两张)、2017年11月14

日、2017年11月1日的借条,共计10万元,均发生在原、被告结婚以前,故该借款如果属实,也应当属于原告婚前个人债务。

(三)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107100元事实根本不知情,所有《借条》均没有被告签名,而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借款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原告当庭承认本案6张借条的出借人均是原告的亲属,故该6张《借条》的出借人均与原告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法院不应当采信这6张《借条》。

(五)庭审中,原告提交了6张《借条》的原件,这恰恰说明了原告所主张的债务是虚假的。因为如果债务属实的话,《借条》原件应该在出借人手中。

(六)原告仅提供了6张《借条》证明夫妻共同债务,但《借条》系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

(七)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涉及案外人的权益,如果该借款属实,可由案外人起诉解决,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四、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其精神抚慰金3万元,该项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具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院予以采纳。

代理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