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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中标后可将工程交分公司实施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7日|分类:工程建筑 |1286人看过


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按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相应地,总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由分公司实施,并不违法,不存在借用施工资质的违法行为。 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虽然《中标通知书》载明案涉工程中标单位为中X公司,但公司的中标项目交于其分支机构X分公司施工,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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