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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股东的公司股东对欠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者:田波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9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在代理顺德某公司与被告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查到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追加股东罗某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投资者(股东)系罗某,罗某不能证明被告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罗某应对被告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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