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开齐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盗窃罪认定积极退赃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105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盗窃罪在认定与定罪上的情况也很多种类,刑事中对盗窃情况的划分还是很清晰的,避免了很多争议,那么盗窃罪认定积极退赃该怎么认定呢?深圳律师针对此项问题做出以下详细解答。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1989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专科文化,原系深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保部保安员。因本案于2013年9月25日被抓获羁押,2013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案件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文律师点评:

据刑法第386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第382条的规定处罚,而第382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因此,积退赃的应从宽处理。

之所以认为积极退赃应从宽处理,是因为:首先,上述几种退还,除情节显著轻微者外,都是在犯罪既遂前提下的退还。其次,从主观上看,上述几种退还,均不是行为人的自动退还,而是在对方要求下被迫而退之。因而较之前述的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的主观恶性要大。因而亦应以受贿罪论处。但是,其退还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当然,由于这类案件行为人最终毕竟未得到财物,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要小一些,因此,在处理上可酌情从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