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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320人看过举报

新修订的2017年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何收取和退还、预留比例及方式做了规定,并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做了加以延长。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作用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主要是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
2017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低为3%。承包人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采用质量保证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暂行办法》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延长为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质保金的退回条件及流程
质保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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