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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指南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离婚 |497人看过举报

离婚准备

一、离婚前的准备

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项:

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股票,当事人如果收集不到相关账号材料不必过于担心,律师可以通过开具调查令对另一方当事人持有股票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
二、选择离婚途径:协议还是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或到判决/调解。
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

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北京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

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

三、如何避免或减少孩子的痛苦。夫妻决定离婚后,在尽量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引导其慢慢接受这个事实。比如,在孩子快考试时,尽量不要让其知道,以防止对其学业打击,尽量放在寒、暑长假告知。

告知孩子的时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采取假的问话,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妈妈分手啦,你愿意跟着谁呢”之类。

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对于后婚姻生活的安排,应当多听听孩子的意见。

四、委托律师参与,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仍有相当部分人对离婚诉讼产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认识,归纳起来其表现形式为:

错误认识一: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

错误认识二: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错误认识三:家人不同意,就不能判离婚。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并非与其父母,近亲属之间的其他纠纷.因此,对除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外,一般不会主动征求当事人双方父母、近亲属的意见。

错误认识四:只要没离婚,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在离婚诉讼中,有的男方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还没有离婚,自己作为丈夫就有权接妻子回家。应当说这种试图重归于好的想法是积极的,且有时也是有效的,但应切记: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丈夫必须经过妻子的同意才能将妻子接回家,如果强行“拖”妻子回来,则属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相应的制裁。

错误认识五:离婚后,如对子女没有抚养权,就可以和子女脱离关系。《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费.如出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生活或子女患病、上学等新情况,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病,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抚养,或有虐待子女等行为,还可依抚养方当事人、子女等的诉讼申请变更抚养权。

 

离婚起诉

原告要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户籍所在地基层提起诉讼。

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提起。

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提起。

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提起。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提起。

公民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对其提出离婚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提起。原告也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提起;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地基层提起。

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对其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提起。

公民为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对其提出离婚诉讼,或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提起;如果军人为文职军人,一般向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提起。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应向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层提起,非军人一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提起,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驻地的基层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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