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网

捍卫律师的执业道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IP属地:湖南

郭庆梓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2127452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意定监护与信托的协同应用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 |223人看过举报


信托与意定监护(委托)相比,在财产管理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优势。鉴于信托的优势和功能替代,法律实践部门通过交易设计安排,将信托引入监护之中,将二者组合运用。如此,委托人可实现多重的人身和财产事务安排目的。但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意定监护+信托业务”的局限性主要在于:从委托人角度看,办理和持续进行该业务的管理费用较高,普通民众难以承受;从信托受托人角度看,目前信托公司仅接受资金信托,而房产、股权等财产无法直接设立信托,需将此类财产处分转为资金再设立信托。
此外,监护与信托组合应用不限于成年意定监护的场合,智障、自闭症等病患成年人及其近亲属也同样适用:年迈的父母可通过委托监护协议将子女的人身照管委托他人进行监护,同时将财产设立以子女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以信托收益供养其生活,使其善终。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2127452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554903

  • 昨日访问量

    192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郭庆梓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