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处理居间合同纠纷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399人看过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纠纷怎么处理呢?

处理居间合同纠纷需要注意什么

一、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案例:被告(委托人)经原告(居间人)居间介绍,与出让方甲公司(案外人)签订了《在建项目转让协议》,受让甲公司开发的一在建项目。当时被告知晓甲公司与另一受让方乙公司(案外人)就同一项目签订的转让协议尚未解除。后乙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甲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在建项目转让协议,本案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诉讼中,本案被告与乙公司就其给予乙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取得系争项目开发权达成协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在建项目转让协议有效;本案被告与甲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同时判决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本案被告。判决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有关当事人达成了新的补偿协议,甲公司撤诉。本案原告遂诉请被告支付居间报酬216万元。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促成被告与出让方甲公司订立的合同虽然被确认无效,但被告实际取得了系争工程项目的开发权,相关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是对价格的重新确认,应当认定原告促成被告与甲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已经成立。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可以确定,原告居间介绍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该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不能认定是已成立的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案例:原告(居间人)与两被告(委托人)签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两被告分别委托原告出售、购买被告一之房屋;协议第九条约定,如果两被告未能履行有关条款,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方应向原告支付数额相当于佣金的服务费54600元。后因被告二办不出贷款,两被告合意解除了协议,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现被告二下落不明。原告遂诉请被告一按约支付服务费。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作为合意解除方应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现原告主张被告一支付服务费有合同依据,故应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一半服务费27300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格式协议,其中第九条约定的内容明显加重了相对方的责任,而使原告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成功与否,均可取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此约定与法律的规定相悖,应为无效。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案例:原告(居间人)与出售方及被告(委托人)分别签有《房地产居间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以140万元购买出售方房屋,在合同有效期内,依原告之安排,买卖双方至原告处,由原告代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完成委托事项,被告支付原告服务报酬1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两次安排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因被告第一次未备齐首付款、第二次无故不到场而未成。第二次安排的次日,被告私下与出售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价为160万元,并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告遂诉请被告赔偿违约损失14000元。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但该行为是否属于违约,双方并无约定,原告诉请违约赔偿,缺乏依据。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有违诚信,同时也违反了双方在居间合同中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原告主张按照合同履行后其可以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请。


四、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

案例:原、被告经居间人中介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某一处房屋(期房),被告支付原告定金5万元,在原告取得产权证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定金暂由居间人保管。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收取的定金交由居间人保管。后双方因故未能签订买卖合同,便为定金应否返还发生争议。居间人认为在法院没有明确是非责任前,其不能将定金交与任何一方。原告遂诉请没收定金。

一种意见认为,居间人与一方当事人形成的是保管关系,不论法院处理结果如何,居间人均应将定金返还给被保管人。故居间人不应参加本案诉讼。

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双方争议的定金由居间人保管,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该说与居间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从查明案情、便于执行、避免讼累等角度考虑,应当通知居间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