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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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872人看过

居住权是指一个人按照书面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遗嘱,有权住在别人的房子里。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在新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第一次以法条的形式明确了居住权这个概念

已设有居住权的房子是不可以出租的,除非居住权合同中写明可以出租。(第369条)。


正如“买卖不破租赁”,房屋产权的变动不影响居住权(居住权设立在先)。


同样,居住权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变动。设有居住权的房子,可以出售,可以继承,可以赠与。


但是,有人居住在房子里(而且很可能是长期居住),肯定会影响对新业主占有、使用房产。所以我们去买房子的时候,务必要先到房管部门查清楚房子是否有居住权。

居住权的规定会不会被利用作为对抗执行、逃避债务的手段?这是人们所关注和担心的。


有人认为:按照法理,居住权和债权以发生在前的优先,这样也可以避免有人利用居住权逃债。如果居住权设立在先,债权发生在后,那么居住权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如果债权发生在先,居住权设立在后,那么居住权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有人认为:没有优先权的债权或者没有先行查封的债权,是不能对抗后来登记的居住权的,即使该债权发生在先,居住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性。但债权人或许可以通过诉讼撤销不正当设立的居住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居住权的社会效应如何,要等明年1月1号民法典正式生效后观察。不过相信即使发生有人利用居住权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法律也会“魔高一丈,道高一尺”,出台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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