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前进四路鸿运中介职员,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熊**,男,194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毛线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女,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毛线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熊**、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田**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