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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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熊周、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30人看过


原告:田**,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前进四路鸿运中介职员,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熊**,男,194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毛线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女,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毛线厂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熊**、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田**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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