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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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1日|分类:侵权 |343人看过

产品侵权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一、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

  构成产品侵权,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有:

  1、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2、产品存在缺陷;

  3、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生产者、销售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原告有义务对以上所有事实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若要免责,则应对免责事项负举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销售者只要举证证明以下两点,其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1、产品缺陷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

  2、明确产品的生产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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