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网

捍卫律师的执业道德,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IP属地:湖南

郭庆梓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34234497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子女已满18岁,父母是否还负担抚养费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 |424人看过举报


子女已满18岁,父母是否还负担抚养费

  根据最高法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十八岁。一般的情况下,超出十八岁,父母没有法定。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

  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子女的抚养费因开支增大或物价上涨等原因而要求增加。我们国家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或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此,子女的生活费是可以变更的。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列举可以请求变更的情形: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子女已满18岁,父母是否还负担抚养费?子女成年但还在上学,没有参加工作的话做父母要继续给孩子抚养费,直到孩子毕业有了工作能力为主。

此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34234497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478947

  • 昨日访问量

    250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郭庆梓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