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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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354人看过

、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在一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4、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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