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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
执业资质:1430120**********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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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郭庆梓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9日|分类:税务 |714人看过
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知发票并不是"开具、收取的已收付款凭证",也即发票是财务上"应收款"或者"应付款"的合法凭据而不是指"已收款"或"已付款"的凭证。因此乙公司不能仅凭货物的全额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了全额货款还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进行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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