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公务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此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一篇
合同的订立下一篇
125人看过工伤处理流程
118人看过是否构成工伤认定的法律标准
215人看过没有合同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
234人看过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扣税么
206人看过2022建筑工程劳动关系的认定
1526人看过劳务派遣纠纷的管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