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情节轻微的可被免予刑事处罚——欧某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判断,应结合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来认定。行为人醉酒驾驶的行为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且肇事后积极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达成被害人谅解的,可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4月3日(第3版)
2.突发情况下醉酒驾车未发生实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吴晓明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系因亲人突发疾病,情急之下才醉酒驾车,未发生实害后果,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及人身危害性都较小的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5辑(总第94辑)
3.人民法院可以对犯罪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案件,对依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直接免予刑事处罚——浙江首例危险驾驶定罪免刑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在案件量刑上可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为依据,考察案件的不同情节,对依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刑罚,直接免予刑事处罚,以实现刑事责任的承担。在危险驾驶案中对犯罪事实、行为性质、认罪态度等各种量刑情节综合考量后认为具有多个酌定从宽情节,系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应对被告人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审判》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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